三、亚太中心的专家应享有如下特权、豁免和便利:
(一)其在执行公务期间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言论和他们所实施的行为豁免一切法律程序,下列情况除外:
1、因专家所有的或专家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2、因专家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员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二)其一切文书及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三)按照东道国海关对非居民常驻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货币或外汇限制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四、本条中所述人员如为中国公民或在中国永久居留者,仅就其以官方身份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免于法律程序和不受侵犯的特权与豁免。
五、本协议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是为亚太中心的利益,而并非为有关人员的个人私利。亚太中心主任如认为给予相关人员的豁免足以妨碍司法的进行,且放弃豁免并不损害亚太中心的利益时,有权利和责任放弃该项豁免。亚太中心主任的特权与豁免的放弃,由管理指导委员会决定之。
第十三条 争端的解决
国际马铃薯中心与政府就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将通过缔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
一、在不影响本协议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的前提下,所有享受这些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均有义务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他们亦有义务不干涉东道国内政。
二、亚太中心应始终与有关当局合作,为正当执法提供方便;确保遵守公安条例并避免出现任何滥用本协议所规定的特权、豁免和便利的情况。一旦政府认为出现了滥用本协议所提供的特权或豁免的情况,亚太中心主任须应要求与有关当局协商,确定是否出现了这种滥用,并决定是否放弃有关特权与豁免。
第十五条 最后条款
一、双方应当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内部法律程序。协议自收到后一份通知之日起生效,直到出现本条第四款中所述情况而终止为止。
二、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就修改本协议进行磋商。任何修订需得到双方书面同意。
三、国际马铃薯中心与政府可在必要时通过联合书面协议缔结补充协定。缔约方将对对方根据本款而提出的任何建议予以充分的通情达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