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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际马铃薯中心关于建立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中国)的东道国协议

  七、本条下各项免税规定和便利不适用于为亚太中心提供服务所征收的税款或收费。

第十条 行政、财务和相关安排



  东道国将与国际马铃薯中心另行签署亚太中心的行政、财务和相关安排协议。

第十一条 入境和过境



  一、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下述人员在为亚太中心的公务旅行而出入东道国国境提供便利,免受过分延误:

  (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亚太中心主任、官员和专家;

  (三)访问学者和受训人员;

  (四)亚太中心因公务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有关当局在需要时应尽快向上述人员提供签证、入境、过境许可方面的便利。

  三、政府和有关当局有权拒绝不适宜入境的上述人员入境或终止其在境内逗留,并无需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亚太中心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官员和专家的特权、豁免和其它便利



  一、亚太中心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在出席中心召开的会议时,在履行其职责和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旅行途中,应享有下列特权和豁免:

  (一)其人身不受逮捕或拘禁,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其以公务资格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其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各种法律程序;

  (二)其一切文书和文件均属不可侵犯;

  (三)在其为执行公务而在东道国停留或过境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免除移民限制、外侨登记、或国民服役的义务;

  (四)关于货币或外汇之限制,享有给予负临时公务使命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样便利。

  二、亚太中心的官员应享有下列特权、豁免和便利:

  (一)其以公务身份发表的口头或书面言论及所实施的一切行为豁免法律程序,下列情况除外:

  1、因官员所有的或官员驾驶的交通工具造成交通事故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2、因官员的行为造成死亡或人员伤害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

  (二)亚太中心官员取得的由国际马铃薯中心支付的薪金和报酬免纳税捐;

  (三)豁免国民服务的义务;

  (四)在初次就职到任后6个月内,经海关审核有权免税进境直接需用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包括免税进口一辆机动车,并按照东道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本项规定不适于具有中国国籍或为中国永久居民的中心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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