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任应根据要求作适当安排,使有关公用事业服务机构能够在不过分干扰亚太中心履行职能的条件下,在亚太中心的房舍内检查、维修、保养、重建和迁移各种公用事业设施、管道、电线和下水管道。
第七条 档案
亚太中心的档案不可侵犯。
第八条 通讯和出版物
一、政府给予亚太中心公务通讯所需的通信设施,在电子邮件、海底电报、电报、电话及其它通信等的安装和使用、优先权、收费,以及新闻界和电台的信息收费方面一定优惠待遇。
二、发给亚太中心或其官员的所有公务通讯以及亚太中心向外发出的所有公务通信,无论以何种形式传递,应免受审查,且不受任何其它形式的干涉。
三、亚太中心在其宗旨和活动领域范围内可出版研究报告以及学术出版物。本协议下由亚太中心的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应归亚太中心所有。但是,除非缔约双方逐案另有商定,政府有权在东道国境内将任何此类出版物用于官方目的,并免付版税或任何类似性质的费用。
第九条 资金、资产和财产
一、亚太中心及其资金、资产和财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均应享有各种法律程序豁免。但经亚太中心明示放弃其豁免时,不在此限。但放弃豁免并不适用于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二、亚太中心的资金、资产和财产,不论其位于何处,亦不论由何人持有,均应免于搜查、征用、没收、征收和任何其它方式的干扰,不论是由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或立法行为。
三、亚太中心可按规定开立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的账户。亚太中心办理外汇收支应遵守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亚太中心在开展其财务活动时应享受合法的汇率并遵守有关法律。
五、亚太中心在直接需求的合理数量范围内为公务目的所进口或出口的物品,按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并按照东道国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
六、亚太中心为开展马铃薯、甘薯及其他薯类作物的科研以及应用项目所确有必要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及部件,经审批可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上述科研仪器、设备及部件,除非东道国政府同意并按照东道国政府同意的条件,不得在东道国境内出售、转让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