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缔约双方”指国际马铃薯中心和政府。
九、“房舍”指供亚太中心公务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形式及归属。
第二条 建立与地位
一、国际马铃薯中心总部设在秘鲁利马,是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下属的15个国际研究中心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成为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的正式成员,1985年与国际马铃薯中心建立正式合作关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设有联络办事处。
二、中国政府和国际马铃薯中心同意在中国北京联合建立亚太中心。
三、亚太中心是国际马铃薯中心的一个区域中心,通过国际马铃薯中心与中国政府之间的东道国协议,在中国具有国际法人地位。
四、亚太中心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五、缔约双方应本着合作精神,确保亚太中心顺利运作。
第三条 任务、使命、组织和管理
关于亚太中心的任务、使命、组织和管理,见亚太中心章程。
第四条 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
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亚太中心具有法律人格及以下行为能力,以便:
(一)订立契约;
(二)取得及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三)提起诉讼。
第五条 房舍
一、亚太中心的房舍不可侵犯。
二、亚太中心的房舍应仅用于推进亚太中心宗旨和活动之目的。
三、亚太中心房舍不得用于与亚太中心职能和任务不相符或有损东道国安全和利益的目的。亚太中心应当防止其房舍被东道国缉拿的在逃人员、被政府要求引渡至他国的人员或企图逃避法律程序或司法诉讼的人员利用为避难所。
四、有关当局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保护亚太中心的房舍不受任何侵入或损坏,并防止任何干扰亚太中心安宁或有损亚太中心尊严的扰乱治安之行为。
五、除非协定或公约中另有规定,在东道国适用的法律应在亚太中心的房舍内适用。但是,亚太中心的房舍应在亚太中心的管制之下,且亚太中心可为在房舍内履行其职能并制订规章制度。
六、亚太中心有权在其房舍悬挂其标识及徽章。
第六条 公共服务
一、有关当局应确保为亚太中心的房舍提供必要的公用事业设施和服务,且应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提供此种设施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