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际马铃薯中心关于建立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中国)的东道国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国际马铃薯中心关于建立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中国)的东道国协议
(二○一○年二月四日签订 二○一○年十月十日生效)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马铃薯中心(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是由世界银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机构联合创建的非赢利性国际农业研究机构,致力于全球和区域公益性研究的开发与传播;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84年正式成为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的成员国,并每年定期向其捐款;

  鉴于国际马铃薯中心是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下属的15个国际研究中心之一,并遵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组织的章程;自其1971年成立之初,国际马铃薯中心就具有全球性使命,承担着关于马铃薯、甘薯及其他薯类作物的研究、推广与培训,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薯类作物的生产力,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鉴于马铃薯和甘薯是中国和亚太地区的重要粮食和经济作物,及其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鉴于双方决定在中国建立国际马铃薯中心亚太中心(中国)(以下简称“亚太中心”);

  因此,双方认为有必要就建立亚太中心达成东道国协议,以明确其法律地位、待遇及相关条件,确保亚太中心在中国的建立(包括设施的提供)及运转;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议的目的:

  一、“东道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政府”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有关当局”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设立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

  四、“管理指导委员会” 指亚太中心管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详细职能和权利见亚太中心章程;

  五、“主任” 指亚太中心主任,由国际马铃薯中心与东道国政府磋商后予以任命,对亚太中心拥有法律和管理上的责任和权利;主任的具体作用和责任见亚太中心章程;

  六、“官员”指中心主任以及由国际马铃薯中心或亚太中心聘用的、担任管理职务的专业人员;

  七、“专家”指除“官员”外,所有由国际马铃薯中心或亚太中心聘用的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