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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实施机构联盟章程

亚洲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实施机构联盟章程
(1988年10月17日)


  (名称)
  第1条 本联盟名称为亚洲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实施机构联盟(英文为Asian Credit Supplementationlnstitution-Confederation),以下简称“ACSIC”。
  (目的)
  第2条 ACSIC的目的是通过促进除巴基斯坦以西及以北地区之外的亚洲地区(以下称作“亚洲”)的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实施机构之间的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交流,从而有助于上述地区各个国家(以下称作“国家”)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的健全发展。
  (活动)
  第3条 ACSIC为达到前款所述目的,开展必要的活动。
  1.与实施机构有关的信息的交流(包括讨论)、会议的召开。
  2.其他为达到前款所述目的的必要的活动。
  (参加资格)
  第4条 亚洲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实施机构具有参加ACSIC的资格。
  (会议)
  第5条 会议(指第3条第1项所述会议,下同)在未就其他不同方式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以实施机构所属国家之间轮流的方式定期举行,
  会议主持机构(以下称作“主持机构”)除主持会议外,同时负责会议的筹备及其他必要事项。
  主持机构可以让其认为适当者作为观察员或者演讲人参加会议。
  下届会议的举办地、主持机构及其时间,由前届会议决定。
  (会议的运营)
  第6条 会议的通用语言为英语以及主持机构认为适当的语言。
  会议主席从主持机构的代表中选任。
  议事决定根据出席机构半数以上的赞成意见作出。但是,赞成与反对各半时,由会议主席决定。
  表决根据会议主席的决定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时,如1国有2个以上的机构出席,则共同行使1票表决权。
  主持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作出议事记录,分送出席机构,以及主持机构认为关心ACSIC活动的机构。
  (费用)
  第7条 主持机构可以将举办会议有关的费用分摊给预定出席的机构。
  (章程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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