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需要,或者出于安全、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临时限制或中止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况应提前通报对方中央主管机关和边界地方政府。
第二十七条
一、双方应就维护出入境秩序和边境地区法律秩序加强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抢劫、绑架、贩运武器和爆炸物、制贩假币、走私、贩毒、精神药品交易、贩运其他违禁物品、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各类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二、为落实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有关协议,建立联系制度和合作机制。
第七章 边境地区经济合作和联系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一、双方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省区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境省之间建立联系制度。
(一)对等联系的双方地方政府为:
云南省(中国)-奠边省、莱州省、老街省和河江省(越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河江省、高平省、谅山省和广宁省(越南)
(二)双方地方政府的联系以会谈方式进行。会谈的议题、时间和地点应提前通过地方外事部门联系确定。会谈成果由地方政府代表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越文写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双方边境县级政府可在省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指导下进行业务联系。
三、两国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单见附件八。一国调整行政区划时,应及时通报对方。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促进边防部队、边防检查、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运输、贸易和其他边管部门之间进行公务往来。
第三十条
一、双方促进在边境地区开展边境贸易和旅游往来,鼓励各种形式的边境贸易合作,并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二、双方应各自按照本国法律开展边境贸易。边境贸易的具体实施方法由两国政府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两国间的相关条约协商确定。
三、双方可在中国和越南边境一线的乡(镇)开设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贸易市场)。边境互市贸易区(点、边境贸易市场)的具体地点由双方省级地方政府根据两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定。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管理由双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国法律商定。
四、双方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和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应符合各自对外贸易和其他法律及各自海关、检验检疫和其他查验部门的规定。
五、双方应按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有关税费。
六、双方应按本国的法律制度,禁止违禁货物、物品进出境,并查禁走私。
七、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并禁止野生动植物种的非法贸易。
八、双方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走私和贸易欺诈行为,并可根据需要建立联系机制。
第八章 边界事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协定第三十八条设立的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就预防边界事件进行合作,并联合调查、处理以下事件:
(一)损毁、移动、盗取界标、界线标志物或其他边界设施;
(二)违反本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界河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