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其他相关协议中规定的载有边境贸易人员、货物及其他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经口岸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有关主管部门商定的路线行驶,其所载人员、货物、物品须在指定的站点或货场下客、卸货,并接受另一方检查检验部门的监管。
五、出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六、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和双方已签订的其它协定、协议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口岸关闭期间可经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协商同意后,持双方确认的证件通过口岸出入境。
第五条
一、已正式开放的各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关闭,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规定。
铁路口岸工作时间按双方商定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
二、如遇特殊情况需关闭口岸或在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开放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5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恢复开放须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并得到确认。
三、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应提前5天,紧急情况下不少于24小时通知另一方。
四、改变现有边境口岸的位置、类型、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应经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经本国政府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五、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关闭口岸。如遇上述情况致使对方蒙受损失,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条
一方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活动时,须遵守对方的法律和双方制定的有关规定。
一方对另一方入境人员的正当权益应给予保护。
第七条
口岸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口岸未来发展需求。
第八条
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就有关边境口岸问题建立对等联系机制。
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