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
龙 富----------阿 巴 寨
坪 河----------乌马都洪
桥 头----------猛 康
都 龙----------箐 门
董 干----------普 棒
田 蓬----------上 蓬
平 孟----------朔 江
岳 圩----------坡 标
硕 龙----------里 板
科 甲----------下 琅
平而关----------平 宜
爱 店----------峙 马
峒 中----------横 模
三、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类型、开放时间和工作时间,在附件中具体规定。
四、正式开放边境口岸、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边境口岸,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有关协议文件成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五、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别需要,双方可开放临时通道。
临时通道的开放应先由两国边境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级政府协商一致,经本国政府同意并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临时通道的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均应按照本国法律和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检验。
第三条
一、双边性口岸对持有双方有效护照或其代用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开放;国际性口岸对持有双方有效护照或其代用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开放,并对持有第三国(地区)有效护照或其代用证件的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开放。人员签证事宜,按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应接受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查验。
二、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执行。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可进行对口的会谈、会晤和业务联系。
三、双方应根据各自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有关法规,相互通报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自用物品的种类、价值和数量、货币的种类和数额以及检查检验的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