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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缔约国驻理事会的代表不得实际参与国际航班的经营,或与此类航班有财务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主席
  理事会应选举主席一人,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主席无表决权。理事会应从其理事中选举副主席一人或数人。副主席代理主席时,仍保留其表决权。主席不一定由理事会成员国代表中选出,但如有一名代表当选,即认为其理事席位出缺,应由其代表的国家另派代表。主席的职责如下:
  一、召集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及空中航行委员会的会议;
  二、代表理事会;

  三、以理事会的名义执行理事会委派给他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的表决
  理事会的决议需经过半数理事同意。理事会对任一特定事项可以授权由其理事组成的一委员会处理。对理事会任何委员会的决议,有关缔约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第五十三条 无表决权参加会议
  任何缔约国在理事会及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特别影响该国利益的任何问题时,可以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理事会成员国在理事会审议一项争端时,如其本身为争端的一方,则不得参加表决。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履行的职能
  理事会应:
  一、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
  二、执行大会的指示和履行本公约为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三、决定其组织和议事规则;
  四、在理事会各成员国代表中选择任命一对理事会负责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规定其职责;
  五、按照第十章的规定设立一空中航行委员会;
  六、按照第十二章和第十五章的规定管理本组织的财务;
  七、决定理事会主席的酬金;
  八、按照第十一章的规定,任命一首席行政官员,称为秘书长,并规定对其他必要工作人员的任用办法;
  九、征求、收集、审查并出版关于空中航行的发展和国际航班经营的资料,包括经营成本及以公共资金给予空运企业补贴等详细情形的资料;
  十、向各缔约国报告关于违反本公约及不执行理事会建议或决定的任何情况;
  十一、向大会报告关于一缔约国违反本公约而经通知后在一合理的期限内仍未采取适当行动的任何情况;
  十二、按照本公约第六章的规定,通过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并为便利起见,将此种标准和措施称为本公约的附件,并将已经采取的行动通知所有缔约国;
  十三、审议空中航行委员会有关修改附件的建议,并按照第二十章的规定采取行动;
  十四、审议任何缔约国向理事会提出的关于本公约的任何事项。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行使的职能
  理事会可以:
  一、在适当的情况下并根据经验认为需要的时候,在地区或其他基础上,设立附属的航空运输委员会,并划分国家或空运企业的组别,以便理事会与其一起或通过其促进实现本公约的宗旨;
  二、委托空中航行委员会行使本公约规定以外的职责,并随时撤消或变更此种职责;
  三、对具有国际意义的航空运输和空中航行的一切方面进行研究,将研究结果通知各缔约国,并促进缔约国之间交换有关航空运输和空中航行的资料;
  四、研究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组织和经营的任何问题,包括干线上国际航班的国际所有和国际经营的问题,并将有关计划提交大会;
  五、根据任何一个缔约国的要求,调查对国际空中航行的发展可能出现本可避免的障碍的任何情况,并在调查后发布其认为适宜的报告。

第十章 空中航行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委员会的提名和任命
  空中航行委员会由理事会在缔约国提名的人员中任命委员十五人组成。此等人员对航空的科学知识和实践应具有合适的资格和经验。理事会应要求所有缔约国提名。空中航行委员会的主席由理事会任命。
  第五十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
  空中航行委员会应:
  一、对本公约附件的修改进行审议并建议理事会予以通过;
  二、成立技术小组委员会,任何缔约国如愿意参加,都可指派代表;
  三、在向各缔约国收集和传递其认为对改进空中航行有必要和有用的一切资料方面,向理事会提供意见。

第十一章 人事

  第五十八条 人员的任命
  在符合大会制订的一切规则和本公约条款的情况下,理事会确定秘书长及本组织其他人员的任命及任用终止的办法、训练、薪金、津贴及服务条件,并可雇用任一缔约国国民或使用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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