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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d)其他职责指定的国家当局亦应考虑下列各方面的需要:

  (ⅰ)就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管理方面的可行国家条例提供资料;

  (ⅱ)保证向使用或处理有关化学品的人员提供适当的防范资料;

  (ⅲ)就接得的、发出的、传递的通知和资料保持记录,这种记录,除了机密的或具有专利权的资料之外,可以按照国家法律供公众查阅;

  (ⅳ)就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进口和出口保持记录。

第三部分 关于化学品的一般资料交流和技术援助的提供


  13.资料意见及援助

  (a)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各国应促进:

  (ⅰ)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科学资料(包括毒理学及安全资料)及技术、经济、法律资料的交流。特别酌情通过指定的国家当局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交流;

  (ⅱ)于其他国家提出请求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提供关于化学品管理的技术意见和援助,要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b)关于化学品的出口。出口国应确保酌情就该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向有关进口国提供资料、意见及援助,包括适当的防范资料。

  (c)关于进口化学品的使用,进口国应根据出口国递送的通知和资料,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用户提供有关此种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的资料、意见及援助,包括适当的防范资料。

  (d)防范资料应尽量用进口国的主要语育及实际使用地区的语言编写,并应附带适当的示图和(或)触觉附件和标记。

  14.分类、包装及标记

  (a)各国应认识到,分类、包装和标记是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中的重要因素,而且,出口的化学品。与准备在出口国本国使用的类似产品,应有同样严格的分类、包装和标记:

  (b)各国于制定及实施现行及未来的国际贸易及未来的国际贸易化学品的国际一致的分类、包装及标记手续时,应顾及发展中国家化学品管理方面的特殊情况;

  (c)如果进口国没有其他标准,各国应保证从其领土出口的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和标记符合公认的、国际一致的手续和惯例,以谋求使用这类化学品时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

  15.技术援助

 
 (a)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鼓励供资机构如发展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双边援助国为加强机构提供培训、技术授助和资金;还应进一步鼓励其他联合国组织加强其化学品安全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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