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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11.机密资料

 
 a.依照本准则从事资料交流的国家,应订立内部程序。来接收、处理及保护其他国家送来的机密和具有专利权的资料。

  b.接得出口通知及资料的国家。于提供资料的国家提出要求时,应负责保护依照本准则接得的资料的专利权和机密性。

  12.指定国家当局的职责

  (a)管制行动 关于各国采取的禁止或严格限制某种化学品的管制行动,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有下列职责:

  (ⅰ)依照本准则,将采取的管制行动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

  (ⅱ)从化学品登记中心接收其他国家采取管制行动的通知,并保证迅速转致国内所有其他有关当局;

  (ⅲ)接受联合国《各国政府禁止、撤消或严格限制消费和(或)销售的产品名录》的定期增新版本;

  (ⅳ)根据准则第7.1条对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要求做出答复。

  (ⅴ)根据本准则第7.3条对管制行动通知做出答复。包括对根据第7.2条和附件二分发的清单做出答复。

  (b)进口 关于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进口,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下列职责:

  (ⅰ)从出口国接收关于出口的资料,保证将此种资料迅速转致进口国的所有其他有关当局;

  (ⅱ)向出口国要求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ⅲ)就接得通知和资料之后采取的行动,以及与出口国交换资料时遭遇的任何困难,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供反馈资料;

  (ⅳ)向进口管制当局提供建议和协助,使其能够在其枚限范围内采取适当的进口管制行动;

  (ⅴ)加强国家决策程序和进口管制机构;

  (ⅵ)保证所做决定公允不偏,适用于一切来源的进口,也适用于国内生产供国内使用的化学品;

  (ⅶ)应鼓励仅从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出口国购买受该程序制约的化学品;

  (c)出口 关于被禁止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出口,指定的国家当局应负下列职责:

  (ⅰ)保证发送或转送关于出口的资料;

  (ⅱ)响应其他国家索取资料的要求,待别是索取关于有关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理的防范资料来源的要求;

  (ⅲ)将知情同意决定通知国内出口工业部门;

  (ⅳ)在权限范围内执行适当程序,保证不发生违反进口参加国知情同意程序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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