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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d.一国得指定一主管机构同时处理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事宜,或指定两个分别的主管机构。

  e.一国得在任何时候选择参加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并将决定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

  f.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受到要求时应提供一份清单。说明哪些国家选择参加,哪些国家选择不参加,哪些国家没做答复。

  7.2确定纳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a.按照第9条的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将政府须作最终管制行动通知的。关于环境和人类健康原因已予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每一化学品通知参加程序的每个国家,以便各国在有关化学品使用条件下,做出决定,是否允许该化学品的使用和进口。国际化学可经非正式磋商帮助化学品登记中心确定管制行动是否符合本准则的规定。

  b.按照第9条的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将限制性管制行动与知情同意决定指导文件一道发给各参加国的有关国家指定当局以便由其做出决定。

  7.3收到关于对纳入 知情同意程序中的化学品采取管制行动的通知后,对通知的答复

  (a)每一参加国的指定当局应在90天内对化学品登记中心作出初步答复。答复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i)允许使用和进口,禁止使用和进口。或者仅在具体规定条件下允许进口的最终决定;

  (ii)临时答复,其内容可分为:

  a.一份关于正在积极审议进口问题但尚未作出最终决定的声明;

  b.索取更多资料的要求;和/或

  c.要求帮助评估该化学品的请求。

  关于在具体规定条件下或在没有规定条件下允许进口的说明,或者在最终决定尚未做出之前暂时禁止进口的说明亦可载入临时答复内。

  (b)国家指定当局应使用提供给它们的答复表。

  (c)化学品登记中心应视需要向各国发出催复通知,促其答复,在受到要求时。应促进技术援助的提供。

  (d)如果进口参加国不做答复,或只做出关于临时决定的答复但未解答进口问题,有关该化学品进口的现状应维持不变。这意味着,只有得到进口国的明确同意才能出口该化学品,但是在进口国内已经注册的农药或者进口国政府的其他行动允许使用或进口的化学品不在此列。

  (e)如果一国单方面采取影响到有关某一化学品现状的行动,它必须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使后者知道这一决定。这一单方面行动应被解释为取代该国过去做出的所有关于该化学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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