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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5.8登记中心应维持、经常订正及分发各国指定当局的登记名册;

  5.9登记中心还应:

  a.协调各国指定当局网络;

  b.就惯例与程序、以及为使本准则有效而可能需要的联合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

  c.与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维持联系;

  d.根据各国指定当局的定期报告,不断审查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就本准则的有效性提出两年期报告,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二部分 关于被禁止的、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通知和资料以及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6.管制行动通知

  a.采取管制行动、禁止或严格限制本准则定义下的某一种化学品的国家,应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后者应根据本准则散发通知。

  b.通知管制行为,是要使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机会对有关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知情的决定,要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公共卫生、经济和行政条件,以及现有的毒理学、安全和管制等方面的资料。

  c.为此目的提供的资料至少包括:

  (1)化学品的化学识别/特性;

  (2)所采取的管制行动及其理由的简单说明。如果管制行动只是禁止或限制某种使用方式,而允许其他用法,亦应说明;

  (3)说明是否还有更多的资料,并说明如果需要更多的资料时应向出口国的什么机构索取。

  d.发出通知的国家指定当局应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替代措施资料,例如综合害虫管理程序、非化学品方法以及缓合影响的措施。

  e.一旦采取管制行动。应尽快发出有关通知执行本准则之前已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以往的管制行动清单,应提供给化学品登记中心,除非此前已提供资料,化学品登记中心并已将其分发各国家指定当局。

  7.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7.1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决定知情同意程序是在资料交换和出口通知之外附加的一个程序,选择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有机会正式记录其未来进口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

  a.一国得参加本准则下的资料交换程序而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

  b.希望所有出口国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尊重进口国的决定。

  c.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邀请各国参加关于进口方面的知情同意程序。各国的指定当局应予答复,表明其国家参加与否。如无答复,应于首次邀请后60天再发一函。如仍无答复,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得到该国决定。如果在此之后,还没有答复,则应假定该国无意参加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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