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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定义

 
 为本准则的目的:

  (a)“化学品”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或是混合物或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是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b)“禁止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c)“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在全国实际上完全禁止,但是仍然授权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化学品。

  (d)“国际贸易”是指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

  (e)“出口”和“进口”是指在其意义范围内化学品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f)“管理”是指一种化学品在最初生产或配制以后的搬动、供应、运输、贮存、处理、应用或其他使用。

  (g)“事先知情的同意”(知情同意)是指这样的原则: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国际运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若已有这类协定存在)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h)“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知情同意程序)是指正式获得和散发进口国就是否接受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进一步运输所做决定的程序。已为选定一些化学品来初步执行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建立起来具体程序;这些化学品包括先前被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某些剧毒的农药配剂。附件二将对该程序予以说明。

  2.一般原则

 
 (a)出口和进口国均应进行化学品国际贸易方面的资料交换,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使免于可能的损害;

  (b)关于涉及化学品的活动方面,各国应尽可能依照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第二十一条原则行事;

  (c)各国于采取化学品管制措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或环境时,应保证为此目的适用的规章和标准,不在国际贸易方面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d)各国应保证接得出口国依照本准则提供资料时,对有关化学品采取的政府控制措施或行动,不比对国所生产使用的同一化学品或从提供资料的国家以外另一国进口的同一化学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e)拥有先进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国家应同需要改善其制度的国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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