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
21.2 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
22.需要专业化和培训
22.1 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
22.2 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组成应反映出触犯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的多样成分,应努力确保少年司法机构中有合理的妇女和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四部分 非监禁待遇
23.处理的有效执行
23.1 应为执行以上规则14.1所提到的主管当局所作裁决做出适当的规定,这些裁决可由当局本身或视情况需要由某个其他当局来执行。
23.2 这种规定应包括当局认为有必要时随时更动裁决的权力,其条件是应根据本规则所制订的原则来决定这种更动。
24.提供必要的援助
24.1 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
25.动员志愿人员和其他各项社区服务
25.1 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
第五部分 监禁待遇
26.监禁待遇的目标
26.1 被监禁少年的培训和待遇的目标是提供照管、保护、教育和职业技能,以便帮助他们在社会上起到建设性和生产性的作用。
26.2 被监禁少年应获得由于其年龄、性别和个性并且为其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社会、教育、职业、心理、医疗和身体的照顾、保护和一切必要的援助。
26.3 应将被监禁的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应将他们关押在分别的一个监所或关押在成年人的监所的一个单独部分。
26.4 对被监禁的少女罪犯个人的需要和问题,应加以特别的关心。她们应得到的照管、保护、援助、待遇和培训绝不低于少男罪犯。应确保她们获得公正的待遇。
26.5 为了被监禁少年犯的利益和福祉,父母或监护人应有权探望他们。
26.6 应鼓励各部会和部门之间的合作,给被监禁的少年提供适当的知识或在适当时提供职业培训,以便确保他们离开监禁机关时不致成为没有知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