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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

  3.1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也适用于可能因犯有对成年人不予惩处的任何具体行为而被起诉的少年。

  3.2 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所有受到保护福利和教管程序对待的少年。

  3.3 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

  4.刑事责任年龄

  4.1 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虚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5.少年司法的目的

  5.1 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做出的任何反应均应与罪犯和违法行为情况相称。

  6.处理权限

 
 6.1 鉴于少年的各种不同特殊需要,而且可采取的措施也多种多样,应允许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少年司法的各级--包括调查、检控、审判和后续处置安排,有适当的处理权限。

  6.2 但是,应尽量确保所有各阶段和各级在行使任何这种处理权时充分承担责任。

  6.3 行使处理权的人应具有特别资历或经过特别训练,能够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明智地行使这种处理权。

  7.少年的权利

 
 7.1 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保证基本程序方面的保障措施,诸如假定无罪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请律师的权利、要求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在场的权利、与证人对质的权利和向上级机关上诉的权利。

  8.保护隐私

 
 8.1 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8.2 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

  9.保留条

  9.1 本规则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解释为排除应用联合国所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其他人权文书以及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有关照顾和保护青少年的准则。

第二部分 调查和检控

  10.初步接触

 
 10.1 一俟逮捕就应立即将少年犯被捕之事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无法立即通知,即应在随后尽快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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