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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7(59))

  14  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时间(开始和结束)。
  15  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注明起始和结束的船位);
  .2 排放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2
  .3 转移到污油舱或污水舱或其他液舱(注明舱号、说明留在舱里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E)  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自动舷外排放、转移或其他处理
  16  系统被设置为通过15ppm设备向舷外排放的自动操作模式的时间和船位。
  17  系统被设置成将舱底水转移到污水舱的自动模式的时间(注明污水舱)。
  18  系统被设置成手动操作的时间。
  (F)  滤油设备的状态
  19  系统故障的时间4。
  20  系统恢复运行的时间。
  21  故障的原因。
  (G)  意外或其他例外排放
  22  发生的时间。
  23  发生时的地点或船位。
  24  油的大概数量和种类。
  25  排放或泄漏的情况、原因和一般性说明。
  (H)  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26  加油:
  .1 加油地点。
  .2 加油时间。
  .3 燃油的类型和数量以及舱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4 润滑油类型和数量以及舱号(注明加油的数量(吨)和舱内总量)。”
  2 《油类记录簿》第II部分第(J)节由以下内容代替:
  “(J) 残油和未经其他处理的油水混合物的收集、转移和处理
  55  液舱号。
  56  从每个液舱转移或处理的数量(注明存留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57  转移或处理的方式:
  .1 处理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和涉及的数量);
  .2 掺入货物(注明数量);
  .3 转移到其他舱柜或来自其他舱柜,包括机器处所残油(渣油)舱柜和含油污水舱柜(注明舱柜;说明转移的数量和舱内的总量,以立方米计);以及
  .4 其它方式(予以说明);注明处理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

  * 公约没有要求舱底含油污水舱,但如果设有,舱底含油污水舱须列于表3.3中。

  1 仅限于《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A和B第3.1项所列的残油(渣油)舱柜。

  2 船长应从包括驳船和油罐车在内的接收设施的操作员处取得一份收据或证书,详细记录所转移的洗舱水、污压载水、残油或含油混合物的数量,以及该转移的日期和时间。该收据或证书,如果附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可帮助船长证明其船舶与被指控的污染事件无关。收据或证明应与《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保存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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