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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7(59))

  .5 该船不载运《防污公约》附则I第21.2条
  所定义的“重油”    □”
  4 删除《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中的第6.1.5.4段。

  附件3
  《油类记录簿》第I和第II部分修正案

  1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A)至(H)节由以下内容替代:
  “(A)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1 压载舱的编号。
  2 自上次装油后是否曾清洗过,若没有,以前所装油的种类。
  3 清洗程序:
  .1 清洗起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列明曾采用某种方法清洗(冲洗、蒸汽清洗、化学品清洗;所用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以立方米计)的液舱;
  .3 列明驳入洗仓水的舱号和水量,以立方米计。
  4 压载:
  .1 压载开始和结束的船位和时间;
  .2 如果舱没有清洗,压载水数量,以立方米计。
  (B)  从(A)节所述的燃油舱中排放污压载水或洗舱水
  5 燃油舱编号。
  6 排放开始时的船位。
  7 排放结束时的船位。
  8 排放期间的航速。
  9 排放方式:
  .1 通过15ppm设备;
  .2 排放到接收设施。
  10  排放量,以立方米计。
  (C)  残油(渣油)的收集、转驳和处理
  11  残油(渣油)的收集
  船上留存的残油(渣油)数量。该数量应每周记录1 (这意味着该数量必须每周记录一次,即使航行时间超过一周):
  .1 舱柜编号
  .2 舱柜容积……………………………………………..m³
  .3 留存总量……………………………………………..m³
  .4 人工收集的残油数量………………………………..m³
  (当残油(渣油)被转驳移到残油(渣油)舱时,由操作员进行的人工收集。)
  12  残油(渣油)的转驳或处理方法。
  说明转驳或处理的残油数量,清空的舱柜和其中留存的数量,以立方米计:
  .1 转到接收设施(注明港口);2
  .2 转到其他舱柜(注明舱柜以及该舱柜内的总量);
  .3 焚烧(注明全部操作时间);
  .4 其它方式(予以说明)。
  (D)  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的非自动舷外排放、转移或其他处理
  13  排放、转移或处理的数量,以立方米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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