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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7(59))

  3.2  残油(渣油)舱内的残油(渣油)的处理方法:
  3.2.1 残油(渣油)焚烧炉,最大能力 kw或kcal/h(视情删除)...  □
  3.2.2 适于燃烧残油的辅锅炉……………………………………..…  □
  3.2.3 其他可接受的方法,写明…………………………………….. □
  3.3  该船舶上设有以下船上留存舱底含油污水的舱柜:

舱柜编号

舱柜位置

容积(m3

肋骨(从)-(到)

横向位置

 

 

 

 

 

 

总容积:…..m3


  2 删除格式B第5.8.2段结尾处的“(双层底要求)”一词。
  3 用以下内容代替第5.8.5和5.8.7段:
  “5.8.5 该船不受第20条约束 (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5,000吨   □
  .2 该船符合第20.1.2条   □
  .3 该船符合第20.1.3条   □”
  “5.8.7 该船不受第21条约束(在适用的方格内划钩):
  .1 该船载重量小于600吨    □
  .2 该船符合第19条(载重吨≥5,000)  □
  .3 该船符合第21.1.2条   □
  .4 该船符合第21.4.2条(600≤载重吨<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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