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以第MEPC. 187(59)号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修正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
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
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的修正案和《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的修正案,其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
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
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附 件
《防污公约》附则I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和《油类记录簿》第I和II部分修正案)
附件1
《防污公约》附则I第1、12、13、17和38条修正案
第1条-定义
1 在现有第.30段后新增第.31、.32、.33和.34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