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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MSC.283(86))

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6届会议于2009年6月5日以第MSC.283(86)号决议决议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二十八条第2款,
  进一步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 (在下文称《公约》)第VⅢ(b)条以及关于《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程序的、《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在下文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
  在其第八十六届会议上,根据《公约》第VⅢ(b)(i)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审议了《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1. 根据《公约》第VⅢ(b)(i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通过对《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附则的附录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2. 根据《公约》第VⅢ(b)(vi)(2)(bb)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将在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占世界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50%的缔约国表示它们反对该修正案;
  3. 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根据《公约》第VⅢ(b)(vii)(2)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该修正案将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在2011年1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依照《公约》第VⅢ(b)(v)条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将本决议及载于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发《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发非《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 件
  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附 则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附则的修改和补充

  附 录
  对《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公约》附则的附录的修改和补充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1 在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的第5节中,加上新的第14项如下:
  “14 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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