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河公路大桥采用中方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可在勘察设计工作中相互协调。
双方的引道及辅助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双方拟设在口岸的监管查验和检查检验设施由各自负责建设,并应与桥梁同步建成。
第八条
双方划定必要的区域作为本国境内封闭建设区。封闭建设区的建设形式需经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等部门同意。
封闭建设区周围应树立相应隔离识别标志。
封闭建设区的作息时间由地方政府商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双方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国内法对本方一侧封闭建设区及进出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与建桥无关的船只不得停靠在封闭建设区内的鸭绿江水域。
第十条
双方有关部门对建桥人员自本方一侧出入封闭建设区实行简化手续。建桥人员凭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有关协议确定的有效通行证件,按照名单通行。
建桥人员名单以及建设工作中使用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清单式样由地方政府商边防检查、海关部门确定,分别用中文和朝文拟就。实施单位填报,双方边防检查、海关部门核定后予以交换。
建桥人员、设备和运输工具应佩戴或配备双方有关部门商定的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建桥开始前以及必要时,由双方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举行会晤,落实出入封闭建设区相关事宜,通报人员数量、队长姓名、出入时间及必需的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
在封闭建设区工作结束后,由队长负责将本方建桥人员按时带离。
施工过程中,人员、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需要临时进出封闭建设区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报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紧急情况下需要进出封闭建设区的,应当提前30分钟通报双方边防检查(国境警备)、海关部门。
第十二条
为加快建设工程进度,朝方有关部门应为建桥所需中方设备、物资和运输工具出入封闭建设区提供便利,实施简化手续。
第十三条
主桥和引桥建设期间,建桥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通讯工具。通讯工具使用前,由双方有关部门商定其类别、数量、型号、频率和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