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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方便两国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新义州市区域内共同建设、管理和维护鸭绿江界河公路大桥,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使用如下定义:
  “界河公路大桥”系指主桥、引桥及有关附属设施。
  “主桥”系指跨越鸭绿江河道的桥梁。
  “主跨”系指主桥中跨越主河道、孔径最大的一跨。
  “引桥”系指连接主桥到路基的桥梁。
  “封闭建设区”系指每一方境内建桥区域附近隔离出来的空间,包括鸭绿江水域。
  “建桥人员”系指在封闭建设区内从事建桥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条


  界河公路大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新义州市。具体位置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实地勘察论证后确定。

第三条


  双方负责本协定落实工作的协调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

第四条


  双方负责组织实施界河公路大桥建设的主管部门: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商务部;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土环境保护省。

第五条


  双方负责管理和维护界河公路大桥的执行机构: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交通厅和丹东市人民政府;朝方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人民委员会国土环境保护管理局。

第六条


  建设界河公路大桥,不应改变界河鸭绿江的河床位置、河岸和边界线走向,不应影响边境地区的安全和船只航行安全,不应破坏该地区生态环境。
  双方建设和投资界河公路大桥的责任界限为主桥中间线,朝方一侧的主桥和引桥由中方援建。大桥建成后由双方共同管理和维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界线为主跨中间线。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主桥和引桥由中方设计,设计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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