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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1980年4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署该协定2010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双方互派一部级政府文化代表团(4至6人)访问对方国家,为期7天。
  2、双方互派一表演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对方国家访问演出,为期7至10天。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4、双方互派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赴对方国家客座创作,为期1至2个月。
  5、双方鼓励两国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在遗产保护和管理、博物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6、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进一步磋商签署双边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协定。
  7、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化遗产代表团(4至6人)访问对方国家,为期6天。
  8、中方向赞比亚提供艺术人才培训的技术帮助。
  二、教育
  9、中方每年向赞方提供60人/年的奖学金名额(即赞方每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在华学习的总人数不超过60名)。
  10、双方鼓励两国在教育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在高等院校间进行交流等。
  三、体育
  1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计划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直接商定。
  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12、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出版物展览、互换信息和资料等。
  13、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五、财务规定
  14、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和突发疾病医疗费用。
  15、表演艺术团的派遣方负担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方负担食宿、零用补助,当地交通的费用,以及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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