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二○一○年至二○一二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3年5月11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10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卢旺达,为期7天。
2、卢旺达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4至6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3、中国表演艺术团(不超过30人)赴卢访演,为期7至10天。
4、卢旺达表演艺术团(不超过30人)来华访演,为期7至10天。
5、中方在卢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6、卢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7、中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赴卢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8、卢方造型艺术家或作家2人来华客座创作,为期1至2月。
9、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团体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艺术节,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10、双方鼓励在文化领域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1、双方鼓励两国文化主管部门在信息领域进行合作,推介对方国家的文化,以增进两国文化的交流互鉴。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
12、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13、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14、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代表团。
15、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
三、教育
16、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17、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18、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向对方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量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四、体育
19、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20、双方鼓励两国体育主管部门官员互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