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拉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和其他文化领域的专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派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专家互访;
五、在两国支持文化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机构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
一、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为此,缔约双方应遵守双方的版权法规、文化法规及双方均加入的国际文化、版权和遗产公约。
二、相互支持艺术作品的再创作。
三、将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杂志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古代遗产保护机构、档案馆和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流合作。双方将在考古学、古生物学、文化遗产管理和文化领域研究项目上开展合作。同时,双方在文化官员实习以及相关项目上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