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请求方当局应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执行请求,也应尽力保障执行请求的必要措施。
二、如被请求方当局不是执行请求的合适部门,可将该项请求转送有关部门,并通知请求方当局。
三、必要时,被请求方当局可在请求执行过程中进行查验、查证、质询或其他调查步骤,包括对专家、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经被请求方当局同意,请求方当局雇员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可以在场。
四、经请求,请求方当局应被知会执行请求的行动事件和地点。
五、被请求方当局应按请求方当局的要求遵循特定程序,除非该程序与被请求方国内法律相抵触。
第八条 信息的保密
一、根据本协定所取得的信息,应受到被请求方本国境内同类信息相同程度的保护。
二、除提供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的海关当局书面同意,并受该海关当局所规定的条件约束外,上述情报、文件和其他材料不应被用于其他目的,包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或转交给其他部门。
三、经被请求方当局请求,请求方境内当局应当将所接受的信息作为机密保管,除非将其适当应用于完成本协定目的,或在被请求方当局同意范围内使用。被请求方当局应表明请求保密的理由。
四、本条款不妨碍请求方在其宪法或境内相关法律要求的义务范围内,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或者披露资料。请求方当局应将任何此类计划披露资料预先通知被请求方当局。
第九条 免除
一、在被请求方相关部门认为请求给予的协助将侵犯其安全、公共政策或其它类似重大利益,或者与国内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当局可以拒绝或暂停协助,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或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协助。
二、如果请求方当局所请求的协助系其自身在被请求时所不能提供的,则该方海关当局应在其请求中对此予以声明。是否提供上述请求的协助应由被请求方海关当局自行酌定。
三、被请求方当局在认为提供协助将妨碍一项正在进行的调查、起诉或者控诉的情况下,可推迟给予协助。在此种情况下,被请求方当局应与请求方商定是否可在满足被请求方可能提出的条件下提供协助。
四、在请求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当局应尽快将此情况告知请求方当局,并说明推迟或拒绝提供协助的原因。对将来继续调查此事宜的相关重要情况也应告知请求方。
第十条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