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损于各自关境内的经济、财政和商业利益,
考虑到正确计征海关关税及其他税收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各自关境内的海关管理和执法事务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考虑到涉及特殊物品的禁止、限制和专门监管措施的国际公约,
确信两国海关间的合作能更有效地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法”系指海关当局对涉及跨关境而产生关税、收费及其他税收的货物,或涉及禁止、限制及其他类似的监管措施的货物的进口、出口、转运或流通实施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系指各种形式的文件、记录和报告及其经认证或鉴定的副本;
(三)“违法”系指任何违反海关法既遂或者未遂的行为;
(四)“人”系指自然人或法人;
(五)“请求方当局”系指提出协助请求的海关当局;
(六)“被请求方当局”系指提供协助的海关当局;
(七)“关境”系指缔约双方国家适用本国海关法的地域。
第二条 协定范围
一、缔约双方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通过各自的海关当局协助对方防止、调查和惩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二、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将根据本协定并依照各自的国内法律法规实施协助请求。
三、本协定仅限于缔约双方及其海关当局海关方面的相互协助;本协定不赋予任何私人身份获得、扣押、排除证据以及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三条 一般性协助范围
一、经一方请求,另一方海关当局应当以提供必要信息的方式进行协助,以保证请求方海关当局对海关法的执行,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准确计征。
二、一方海关当局应经请求或主动以提供信息的方式进行协助,该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一)验放旅客行李和货物的方法和技术;
(二)执法援助和技术的成功应用;
(三)可能有助于惩治违法的执法行动,特别是打击违法的特殊方法;
(四)用于违法行为和不法交易案例的新手段。
三、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就以下方面进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