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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在符合驻在国的有关法律和市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在获得驻在国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后,文化中心楼舍的设计、建设、设备安装、改建和内部装修由派遣国负责进行,并由派遣国确定建筑施工公司或施工者。

第七条


  文化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纳税。

第八条


  一、文化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领导文化中心的全面工作。文化中心主任必须是派遣国公民。
  二、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由派遣国政府委派,也可以由文化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驻在国公民或在驻在国有长期居留权的派遣国公民。由派遣国政府委派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派遣国国籍,持相关类别的护照。双方应及时相互通报文化中心主任的任命和中心工作人员的就职和离职情况。
  三、双方鼓励优先聘用驻在国公民在文化中心工作。聘用和解聘这些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由派遣国政府委派的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随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遵守派遣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其他工作人员遵守驻在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条


  在两国间现行有效的双边协定和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框架内,双方将为简化文化中心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入境、居留以及其它相关手续方面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一条


  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解释和执行本协定时所发生的分歧。

第十二条


  双方可在书面协商的基础上,对本协定随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十三条

  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5年。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一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蒙古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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