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互设文化中心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深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和扩大两国文化合作关系的意愿,就在两国相互设立文化中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相互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蒙古国政府在北京设立蒙古文化中心;蒙古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乌兰巴托设立中国文化中心(以下均简称为“文化中心”)。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在乌兰巴托的中国文化中心的工作。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负责在北京的蒙古文化中心的工作。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为对方文化中心的设立和运作提供协助。
第三条
文化中心是派遣国派出的官方机构,应在本协定和驻在国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设立文化中心的目的是全面增进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相互了解,推动友好关系的发展,在人文和文化领域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一、文化中心为实现第三条所规定的目的,可以开展以下活动:
(一)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电影放映室等设施;
(二)提供本国相关文化资料(包括教材、海报、画册、书籍、光盘)的阅览、文印服务以及其它信息服务;
(三)开展文化活动(包括举办演讲、演出、展览、电影和其它视听资料放映、讲座、研讨会等);
(四)开展派遣国语言、文化等方面的教学,提供本国相关信息;
(五)开展以增进文化中心驻在国公众对派遣国了解为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二、文化中心是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营利性机构。在开展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活动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以补充其部分开支。
第五条
一、为开展工作,文化中心可以在驻在国法律许可范围内,与驻在国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合法的社会组织、司法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建立直接联系。
二、双方同意驻在国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文化中心和参加文化中心举办的活动。
三、文化中心可以向驻在国公众介绍其开展活动的相关信息和组织公众参与的活动。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