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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互派自费留学生,学习各种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学校体育教育和学校青年体育活动领域内的专业人员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大学和学校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直接建立校际联系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对方在本国大学和高等研究机构中举办讲座和研讨班,介绍对方的文学、历史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内容。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开设对方国家的语言课程,并为对方国家提供合格的语言教师和教材。

三、新闻出版

第十七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新闻出版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八条


  双方互相推荐本国优秀的当代文学作品3至5种,供对方翻译出版。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本国出版机构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条


  加强两国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尤其是在两国国庆之际播放对方国家的电视节目。

四、青年体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青年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青年机构直接商定。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商定。

五、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一)短期访问。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食宿、交通费。
  (二)奖学金生。
  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
  2、接待方承担食宿费、学费、论文印刷费、免费医疗和零用费。
  3、根据本计划接受的学生应遵守驻在国大学留学生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展品运输


  (一)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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