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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11月23日在贝鲁特签订的文化协定,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双边文化交流与合作,同意签订2009年至2012年执行计划。其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政府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二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2至4人组成的艺术家、作家、音乐家代表团互访和交流经验,为期一周。

第三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或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国家的艺术节或访演,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办一个艺术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摄影展和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文化节、电影节。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文化机构、文学艺术协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第七条


  双方各派一个由2-3人组成的文物专家代表团互访,考察对方文物现状,交流文物保护和遗址发掘等方面的经验。

二、教育

第八条


  为考察对方国家教育现状,在本计划期内,双方各派一个由3至4人组成的教育官员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九条


  双方鼓励高等院校、普通学校、职业技术院校的教授、学者和研究人员互访,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条


  黎方向中方提供5人/年全额奖学金名额,即中方每年在黎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5名,用于接收研究生、进修生和语言专业的学生,专业和其他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中方向黎方提供5人/年的全额奖学金名额,即黎方每年在华学习的奖学金生总数不超过5名,用于接收研究生、进修生和语言专业的学生,专业和其他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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