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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276.关于《TRIPS协定》第32条(撤销/无效),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41条和第46条,专利申请人或发明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如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复审或无效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这一修改使中国的《专利法》与《TRIPS协定》关于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
  277.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中国代表表示,早在1992年,当中国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第45条(第二次修改后改为第42条)即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因此,中国《专利法》在专利权保护期方面早已与《TRIPS协定》第26条和第33条相一致。
  278.关于《TRIPS协定》第34条(方法专利:举证责任),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专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改,目前已与《TRIPS协定》完全一致。修改后的第57条第2款规定:“当侵权纠纷与制造新产品的方法专利相关时,制造同样产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证明其制造产品所使用的是不同的方法”。

  6.植物新品种保护
  279.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是1978年《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的缔约国。1997年3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而以与《TRIPS协定》要求相一致的独特方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保护。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对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享有专有权。未经新品种权利所有人(简称“新品种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在生产另一新品种的繁育材料中反复使用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该条例还规定了非自愿许可的条件。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从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280.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是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最早的签字国之一。执行中国在《TRIPS协定》第二部分第6节项下义务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4月颁布,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281.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正在加强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以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该条例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据此,以下行为如未获权利持有人授权则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分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此种集成电路的物品,只要该集成电路仍然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例外条款和非自愿许可条款与《TRIPS协定》第37条相一致。保护期为10年,自提交注册申请之日起算,或自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时起算。此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条约》第2至7条(除第6条第3款外)、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8.对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的要求
  282.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为防止提交中国主管机关以获得药品和农业化学物质销售许可的未披露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受到不正当商业利用和披露而提供的保护表示关注。他们指出,中国的法律虽然似乎禁止政府官员披露信息,但是并未按《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的要求,包含关于防止不正当商业利用的规定。一些成员要求中国在其法律和法规中明确规定,中国将防止对为获得使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的销售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受到不正当商业利用,规定在数据提交人得到销售许可之日起至少6年内,除提交此类数据的人以外,任何人未经最初提交数据的人许可,不得以此数据为基础申请产品的销售许可。
  283.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经营者不得侵犯商业秘密。根据该条,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属于前款所列非法行为的第三方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任何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并且权利人已对其采取保密措施的、不为公众知晓的技术信息或商业经营信息。他还表示,《刑法》第219条对商业秘密也有类似定义。
  284.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为遵守《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中国将对为申请使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销售许可而按要求提交中国主管机关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有效保护,以防止不正当商业利用,但披露这些数据是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或已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该数据受到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情况除外。这种保护包括,采用并制定法律和法规,以保证自中国政府向数据提供者授予销售许可之日起至少6年内,除数据提供者外,未经数据提供者允许,任何人不得以该数据为基础申请产品销售许可。在此期间,对于任何第二个申请销售许可的人,只有当其提交自己的数据时方可被授予销售许可。所有使用新化学成份的药品或农业化学物质均可受到此种数据保护,无论其是否受专利保护。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C.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285.中国代表表示,《专利法》中有关于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被滥用的规定。他还表示,《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订立商标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质量。
  286.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关于控制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条件的规则与《TRIPS协定》第40条下的义务的一致性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立法将遵守这些义务,特别是与其他成员进行磋商的要求。他表示,这些规则将普遍适用于所有知识产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D.执行

  1.总体情况
 
 287.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政府在执行方面仍需作出进一步努力表示关注。他们还指出,中国应加强为所有权利持有人而执行所有知识产权立法框架。中国代表表示,如在中国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自1992年起,根据各自专业人员组成的情况,在北京和上海等一些主要城市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根据中国的立法,个人和企业将对其所有侵权行为负责,并将承担民事和/或刑事责任。如任何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则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被处拘役或罚金。
  288.一些工作组成员进一步敦促中国保证有关部门积极执法,以明显减少目前严重的盗版和假冒商标现象。采取的行动应当包括关闭制造设施以及市场和零售商店,如果它们因为侵权行为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打击知识产权盗版的措施一直很严厉。在司法方面,各级法院一直注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行政方面,各级行政机关非常注重加强反盗版工作。此外,行政主管机关还加强了针对公众的法律出版和教育工作,以保证中国的法律环境能够满足执行《TRIPS协定》的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289.一些工作组成员对提起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使知识产权持有人难以通过法院保护其权利的做法表示关注。中国以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为基数计算诉讼案件受理费的体制,使提起大规模侵权诉讼的费用变得不必要地昂贵。这些成员还对以侵权人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失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一做法,再加上中国关于要求实际销售的证据而不考虑存货和过去的行为而确定利润水平的规则,往往导致赔偿的数额不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所受到的损害。
  290.中国代表表示,《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或法人的作者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科技研究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他们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损失。他还指出,《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
  291.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TRIPS协定》第42条和第43条将根据民事诉讼的司法规则得到有效实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92.中国代表确认,有关实施细则将被修改,以保证完全符合《TRIPS协定》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从而使在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下,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的赔偿应当足以补偿权利持有人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临时措施
 
 293.工作组成员指出,《TRIPS协定》要求司法机关应有权责令采取迅速而有效的临时措施,以(1)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特别是防止分销或销售侵权产品,及(2)保存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
  294.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授权人民法院在一方正式提起法律诉讼之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为增强法律对侵权行为的震慑力,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也为遵守《TRIPS协定》,中国在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引入了关于临时措施的第61条。该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95.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专利法》第61条并没有完全包括《TRIPS协定》第44条的所有要求表示关注,并认为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持有人是否可以援引类似程序仍不明确。
  296.中国代表表示,《专利法》第61条将以完全符合《TRIPS协定》第50条第1至4款规定的方式实施。他还表示,《专利法》第61条中的“合理证据”的含义,将通过实施细则澄清为,“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申请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这种侵害即将发生,并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行政程序和救济
  297.工作组成员注意到,中国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是通过行政行为。在这方面,一些成员对中国行政处罚偏轻,同时提起刑事诉讼的门槛较高,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执行变得很困难的状况表示关注。行政处罚一般仅导致少量罚款和损失侵权存货。成员们还强调行政机关有必要将更多的案件,包括屡犯和故意的盗版和假冒商标案件,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298.中国代表表示,《商标法》规定,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被侵权的权利持有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的权利持有人的损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县级以上地方机构还可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专利事务行政主管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当事方的请求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任何人处以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299.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大多数知识产权执法行为都导致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他指出了为加强行政主管机关处罚力度而作出的不断努力及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更加重视。中国代表确认,政府将继续加强执法努力,包括采取更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版权局,现在有权没收用来制造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设备和其他侵权证据。这些有关部门将被鼓励行使查缴和保全如存货和文件等侵权证据的权力。行政主管机关将有权实施充分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或震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并被鼓励行使该权力。适当的案件,包括那些涉及屡犯和故意盗版和假冒的案件,将被移交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起诉。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5.特殊边境措施
 
 300.中国代表表示,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一项关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于同年10月1日生效。根据该条例,中国海关必须采取措施扣留那些被证明为侵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的进出口货物。中国海关被授权检查任何被怀疑侵权的装运货物,并在证明属实的情况下没收货物。
  301.一些工作组成员对现行的边境措施与《TRIPS协定》第51条至第60条下的义务的相符性表示关注,特别是关于海关中止放行进入自由流通的规定(第51条)、启动该程序的证据规则(第52条)、旨在保护被告的保证金要求(第53条)、中止放行的通知规则(第54条)及其期限(第55条)、货物被错误扣押时对进口商进行赔偿的规定(第56条)以及关于权利持有人要求检查被扣押的货物的机会(第57条)的规定。此外,一些成员还对有关机关依职权的行动及其条件的规定(第58条)的一致性、对侵权货物提供的救济(第59条)以及适用于微量进口规则的数量(第60条)表示关注。
  302.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向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提供与《TRIPS协定》(第51条至第60条)的有关规定完全一致的、有关边境措施的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6.刑事程序
 
 303.中国代表表示,《刑法》第213条至第220条(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侵犯权利持有人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版权或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04.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刑事程序不能被有效地用以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表示关注。特别是,提起刑事诉讼的现行适用的金额标准非常高,很少能达到。应降低这种金额标准,以便诉讼能够有效震慑以后的盗版和假冒行为。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行政主管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必要调整,降低金额标准,以解决这些关注。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05.鉴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性,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适用《TRIPS协定》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六、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许可
 
 306.一些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正在作出的关于增加透明度和向各国政府及服务提供者就包括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在内的与GATS有关的任何事项提供信息的广泛和全面的承诺。尽管如此,这些成员仍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缺乏透明度表示关注,特别是在获得、延长、换发、拒绝和终止许可证和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其他批准以及对此类行为(下称“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的申诉方面。为了与《WTO协定》规定,包括议定书(草案)和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相一致,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本身不应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些成员还认为,自加入时起,中国应该公布(1)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中国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的主管机关的清单,及(2)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
  307.中国代表确认,将适用第332段关于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每一服务部门服务活动的主管机关清单,包括由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自加入时起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中国所有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08.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依照中国在《WTO协定》、议定书(草案)及其具体承诺减让表项下的承诺,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服务,中国将保证:
  (a)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在生效前公布;
  (b)在公布的内容中,中国将列明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所有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的合理时限;
  (c)申请人不经单独邀请即可申请许可;
  (d)收取的任何费用(不应被理解为包括通过拍卖或投标过程所确定的费用)将与处理申请所需行政费用相当;

  (e)中国的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通知申请者根据中国国内法律和法规其申请是否被视为完备,如申请不完备,则应明确使申请完备所需的额外信息,并给予改正不足的机会;
  (f)对所有申请将迅速作出决定;
  (g)如申请被终止或被拒绝,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被终止或被拒绝的原因。申请人将有可能自行决定重新提交已解决被终止或被拒绝原因的新的申请;
  (h)如申请获得批准,则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许可或批准将可使申请人在为财政和其他类似行政管理目的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公司注册后即可开始其商业经营。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法规要求,并依照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注册将在递交完备文件后的2个月内完成;
  (i)如中国要求向专业人员发放许可须进行考试,则此类考试将确定在合理的时间间隔进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09.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保持管理者独立于其所管理的对象问题表示关注。中国代表确认,对于包括在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相关管理机关将独立于其所管理的任何服务提供者,且不对其负责,但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除外。对于这些例外的部门,中国将遵守《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的其他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10.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11.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世界行为守则》提供了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的坚实的道德基础。
  312.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关于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某些术语的问题,中方代表确认如下:
  (a)“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
  (i)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
  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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