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对此,中国代表表示,在其根据《TBT协定》所作通知中,包括根据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和在其中提及的出版物中,以及在对现有措施进行修订过程中,中国将按照《TBT协定》项下的含义使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3.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担心,中国没有使用相关的和可获得的国际标准作为其一些现有技术法规的基础。若干工作组成员请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技术法规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技术法规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技术法规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或其相关部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4.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视为加快工业现代化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政策。中国代表确认,这一政策还要求每5年对技术法规进行一次审议,特别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2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他还确认,中国将把这一政策作为其根据《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他指出,由于中国在过去20年中的努力,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已经从12%上升到40%。为了迎接21世纪的挑战和满足《TBT协定》所规定的要求,中国已开始制定一项标准发展计划,并承诺进一步提高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使实施《TBT协定》第2条第7款的程序可公开获得。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5.在牢记《TBT协定》相关规定的同时,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确定获得授权可以采用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直接在中央政府以下各级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在加入时,作为其按照《TBT协定》第15条第2款所作通知的一部分,提供一份相关地方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的清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86.关于合格评定程序,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中国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此类指南和建议作为新的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合格评定程序以使之与相关国际指南和建议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7.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有关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南和建议中发挥了充分的作用,例如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 CASCO)的正式成员。他表示,很难用数量表示此类指南和建议用作现有合格评定程序基础的程度。他确认,中国将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作为其新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中国代表还表示,中国以对技术法规同样的政策同时对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议,主要是为了保证依照《TBT协定》第5条第4款使用相关国际指南或建议。他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合格评定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合格评定机构的复杂性和与《TBT协定》的要求不一致表示关注。特别是,这些成员指出,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由同一个政府实体实施的,且这种情况可能造成对进口产品的不利待遇。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政府根据其发展市场经济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政策,已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中国代表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中国所有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他进一步表示,其他政府部委和部门也制定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但制定前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
189.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与《TBT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特别是,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未能充分解决透明度、非歧视、国民待遇及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等基本义务。
190.一些工作组成员对被称为“法定检验”的合格评定程序表示关注,法定检验的表述主要在《商检法》第4、5和6条和《实施细则》第4、5和9条中。他们表示,法定检验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工作组成员同意,WT/ACC/CHN/31和WT/ACC/CHN/32号文件所含法定检验产品清单,并不对所通知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性质或效果作出预先判定。中国代表表示,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商检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1.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种被称为“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该制度”)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其适用表示关注,该制度的表述在《商检法》第22条和《实施细则》第38条中。他们表示,该制度与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并构成了对国际贸易不必要的障碍(例如由于要求进行频繁工厂检验)。对此,中国代表确认,对于与目前实行进口商品安全许可制度的商品有关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不迟于加入之日,将使相关法律和法规全面符合《TBT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2.对于工作组成员的关注,中国代表确认,为消除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中国将不保留多重或双重合格评定程序,而且也将不仅对进口产品施加要求。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在实施合格评定程序过程中信息的保密性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全面实施《TBT协定》第5条第2款4项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94.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不接受其他WTO成员中的机构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的做法表示关注。在这方面,这些成员注意到《TBT协定》第6条第1款所述单方面接受合格评定结果的义务。中国代表答复表示,对经中国承认的机构认证的商品,除随机抽样外,不需再进行合格评定。此外,中国代表确认,如经随机抽样,中国的测试结果不同于其他WTO成员主管机关的测试结果,中国将依照国际指南和建议采取行动,或本着解决此类分歧的目的提供审核程序。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不断公布和更新中国承认的合格评定机构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提供这一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5.关于外国和合资合格评定机构,某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不应保留具有对其经营造成壁垒效果的要求,除非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答复表示,中国将不保留此类要求。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认为,所有满足中国要求的外国或合资合格评定机构均应有资格获得认可,并被给予国民待遇。中国代表确认,认可要求将是透明的,并将向外国合格评定机构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6.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下列事项提出了具体关注:(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b)获得和申请“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的程序,(c)汽车和零部件,以及(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在加入之前实施下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
(a)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
-在加入后1年内,制定和实施关于为保护环境而对化学品进行评定和控制的新法律和相关法规,其中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并保证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保证以上新法律和法规所附“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免于登记义务,并保证根据新法律及其法规对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统一的评定程序。
(b)CCIB安全标志和“长城”标志
-统一现有认证标志,即“CCIB”标志和“长城”标志,形成一个新的认证标志。对于同类进口和国产货物,所有机构和部门将颁发相同的标志和收取相同的费用。
-接受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检测电器设备安全标准体系(“IECEE CB 方案”)产品检测报告,中国为该体系成员,并简化获得新的和统一认证标志的程序。
-将进口商对相同产品获得两个标志的时限缩短为不超过3个月。
(c)汽车和零部件
-统一适用于国产和进口汽车和零部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公布和实施法律、法规、标准和实施条例,以建立透明的体制,所有法律和法规将据此得以实施,从而使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
(d)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国产品的待遇,包括合格评定所收取的费用和工厂认证的有效期。
-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如同类国产品不需进行某项检验,则进口产品也应免除此项检验。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7.中国代表确认,除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外,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实施WTO《TBT协定》项下的所有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98.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SPS”)程序作为非关税壁垒表示关心,并提出了中国的措施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不一致的具体事例。成员们寻求中国保证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SPS措施,且此类措施应充分基于科学原则。
199.中国代表表示,根据《SPS协定》的规定,中国仅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SPS措施。他还指出,中国绝大部分SPS措施是基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中国将不会以作为对贸易的变相限制的方式实施SPS措施。依照《SPS协定》,中国将保证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维持SPS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0.工作组成员表示,他们认为中国应自加入之日起遵守《SPS协定》,并应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自加入之日起完全遵守《SPS协定》,并保证其所有与SPS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法令、要求和程序符合《SPS协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01.工作组成员注意到,议定书(草案)提及的中国关于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通知包含在WT/ACC/CHN/33号文件中。工作组成员同意,该份通知不对所通知的法律、法规和其他SPS措施的性质或效果在《WTO协定》项下的法律地位作出预先判定。
202.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SPS通知机构和一个SPS咨询点,并将通知SPS委员会。SPS措施,包括与检验有关的SPS措施,已在外经贸部《文告》等出版物上公布。信息也可从中国SPS通知机构或SPS咨询点收集。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203.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按议定书(草案)所列,中国将全面遵守《TRIMs协定》,不援用其中第5条,并将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中国的主管机关将不执行包含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进口和投资的分配、许可或权利将不以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实绩要求为条件,或受到诸如进行研究、提供补偿或其他形式的产业补偿,包括规定类型或数量的商业机会、使用当地投入物或技术转让等间接条件的影响。投资许可、进口许可证、配额和关税配额的给予应不考虑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中国国内供应商。在与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4.在讨论政府的汽车产业政策时,中国代表确认,将对这一政策进行修正,以保证与WTO规则和原则相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5.中国政府代表补充表示,此类修正将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逐步取消。此类措施将在加入后2年完全取消,从而保证汽车生产者将有权选择他们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但是,各方理解,政府关于类别的授权可以继续区分卡车、客车、轻型商用车和轿车(包括多用途车辆和运动用车)。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6.中国代表确认,中国还同意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7.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同意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6.国营贸易实体
208.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国营贸易企业的活动不完全透明且不符合WTO义务。但是,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权,自负盈亏,且中国已经作出广泛和重要的承诺,以改善国营贸易企业经营和与此种经营有关的措施的透明度。
209.这些工作组成员还表示,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采购做法和程序应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的要求。他们认为,中国还应避免采取影响或指导国营贸易企业所购或所销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的任何措施,但依照《WTO协定》的要求进行的除外。这些成员还表示,作为中国在GATT 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项下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通知关于国营贸易的信息,包括在出口货物国营贸易方面的国内采购价格、合同交货条款及融资条款和条件。
210.对此,中国代表指出,其国营贸易企业拥有充分的管理自主权,且自负盈亏。但是,一些工作组成员再次表示,中国应作出承诺,以保证所有国营贸易企业遵守《WTO协定》的要求。中国代表指出,议定书(草案)附件2A规定了国营贸易产品清单。他还确认,将按照议定书(草案)的要求,在与本报告书第333段要求相一致的情况下,提供关于国营贸易企业的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11.工作组成员注意到将适用于化肥及原油和成品油的具体安排。这些安排的一个重要特点与进口数量的年度分配有关。各方注意到将适用于这些产品的制度上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关于从事化肥贸易的国营企业将任何未用完进口数量转至下一年的义务。
212.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作出保证,对于油品,保留给非国营贸易商的数量将以能够使之充分使用的方式进行分配。在这方面,中国代表确认,按照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对于分配给原油和成品油的非国营贸易商的进口,如未用完,则可转至下一年。此外,中国代表同意,中国将每季度公布非国营贸易商提出的进口要求及所发放的许可证,并应请求提供与此类贸易商有关的信息。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3.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在加入前,一些在中国的企业被允许进口供生产自用的货物,包括附件2A所包含的货物。中国代表确认,尽管有议定书(草案)第5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非国营贸易企业,包括私营企业,仍将被允许进口供生产自用的此类货物,并将对此类进口提供国民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4.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作为世界主要丝绸供应国的地位,对纺织品部门原材料的供应表示关注,特别是丝绸的供应,丝绸目前属出口国营贸易产品。
215.在这方面,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通过增加和扩大贸易权的措施,逐步取消丝绸的国营贸易制度,最终中国将完全取消议定书(草案)附件2A2(国营贸易出口产品清单)所列第10项和第11项丝制品的国营贸易,并不迟于2005年1月1日给予所有个人和企业从事此类产品贸易的权利。在实施这一权利之前,中国承诺不采用使丝绸供应的现有体制更具限制性的任何变更。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获得纺织品部门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将不低于国内用户的条件,并保证现有安排下所享受的获得原材料供应的条件在中国加入后将不受到不利影响。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16.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大部分农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世界价格,这一差别可使中国的国营贸易企业以低价进口,并在将产品向批发商和最终用户销售时进行加价。一些成员担心这一做法在关税配额管理创造准入机会后将更加普遍。这些成员特别关注加价可用于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并限制中国最终用户可获得的质量和级别的范围。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国营贸易企业并未对进口产品进行加价;而只是收取很少的交易费。因此,中国声明其做法符合WTO义务,并未造成任何贸易扭曲作用,且中国法律限制国营贸易企业收取的费用。
217.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会导致超过其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允许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的保护。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7.特殊经济区
218.工作组成员指出,有关中国关税领土内特殊经济区的可获得的信息不充分,包括边境贸易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已建立关税、税收和法规的特殊制度的其他地区(统称“特殊经济区”),特别是其名称、地理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19.对此,中国代表表示,自1979年以来,中国建立了许多实行更加开放政策的特殊经济区。这些地区包括5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6个沿长江开放城市、21个省会城市和13个内陆边境城市。这些特殊经济区在利用外资、引进国外技术和进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享有更大的灵活性。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享受某些优惠待遇。
220.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经济特区或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正常所得税为33%)。外国投资者汇往国外的利润免征所得税。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适用于技术密集或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以及在能源、交通和港口建设等领域经营的企业。
221.中国代表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用于中国全部关税领土。1999年,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额占全国总额的近五分之一。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统一适用于经济特区。
222.对于进一步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国代表表示,没有建立任何新的经济特区的计划。经济特区适用的特殊优惠关税政策已经取消。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开放的发展,中国将在其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关税政策。工作组成员关注,自这些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应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承诺保证此种非歧视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23.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向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提供的援助是否符合WTO要求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明确承诺在每一此类地区中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此种援助将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