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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144.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在1988年加入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并于2000年6月15日签署了《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的国际公约修正案议定书(草案)》。中国海关采用的报关、查验、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均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12.装运前检验
 
 145.中国代表表示,目前已有商贸检验机构(包括合资机构)从事装运前检验。他进一步表示,中国将遵守《装运前检验协定》,并将管理现有商贸检验机构,允许符合资格的机构按照政府授权或商业合同的约定从事装运前检验。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6.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是否使用私营装运前检验实体的服务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保证,自加入时起,与包括私营实体在内的装运前检验实体进行的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法规将与有关WTO协定相一致,特别是《装运前检验协定》和《海关估价协定》。此外,与此种装运前检验有关的任何收费将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当,并符合GATT 1994第8条第1款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3.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47.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如果中国现在是WTO成员,那么中国主管机关目前进行的调查会被判定与《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不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为作出初步肯定性裁定而计算倾销幅度的依据未能向利害关系方披露。此外,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似乎未能在对充足证据进行客观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在这些成员看来,使中国的反倾销规则仅在表面上符合《WTO协定》是不够的。与WTO的一致性还必须获得实质性的保证。
  148.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参考《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于1997年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及程序。他承诺在加入前,修改中国现行的法规和程序,以便全面实施中国在《反倾销协定》和《SCM协定》项下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9.工作组成员和中国代表同意,议定书(草案)第15条(d)款中“国内法”一词应理解为不仅涵盖法律,而且涵盖法令、法规及行政规章。
  150.若干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继续进行向完全的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这些成员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对于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至一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税调查中确定成本和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这些成员表示,在此类情况下,WTO进口成员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中国的国内成本和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

  151.中国代表对某些WTO成员以往采取的措施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在未确定或公布所使用的标准、未以公平的方式给予中国公司充分的机会提供证据以维护其利益以及未说明作出其裁定所依据的理由,包括裁定中进行价格比较的方法的情况下,对中国公司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这些关注,工作组成员确认,在实施议定书(草案)第15条(a)项(ii)目时,WTO成员将遵守以下规定:
  (a)在以并非根据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式,确定一具体案件中的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已经制定并提前公布有关下列内容的规定:(1)其确定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或公司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及(2)其确定价格可比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对于那些未具备适用一种特别包括下列准则在内的方法的惯例的WTO进口成员而言,应尽最大努力保证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包括与以下所述规定相类似的规定。上述准则为,调查主管机关通常应最大限度地、并在得到必要合作的情况下,使用一个或多个属可比商品重要生产者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价格或成本,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应可与中国经济相比较,或根据接受调查产业的性质,是将被使用的价格或成本的适当来源。
  (b)WTO进口成员应保证在适用其市场经济标准及其确定价格可比性的方法之前,已将这些标准和方法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c)调查程序应透明,并应给予中国生产者或出口商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特别是提出关于在一具体案件中适用确定价格可比性方法的意见。
  (d)WTO进口成员应通知其所要求的信息,并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提供书面证据的充分机会。
  (e)WTO进口成员应向中国的生产者和出口商提供在一具体案件中维护他们利益的充分机会。
  (f)WTO进口成员应提供对一具体案件所作初步和最终裁定的足够详细的理由。

  152.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根据加入前提出的申请已发起的调查,应不受到WTO成员根据《反倾销协定》提出的质疑。他进一步确认,尽管有《反倾销协定》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但是:
  (a)中国将对下列情况,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i)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包括加入前已采取的与反倾销措施(“现有措施”)有关的倾销幅度的计算;及
  (ii)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按照加入后提出的请求,对现有措施进行的复审。根据第11条第3款对一现有措施的任何复审应不迟于实行反倾销措施之日起5年开始。
  (b)对于根据第9条第3款进行的程序和根据第9条第5款、第11条第2款和第11条第3款进行的复审,中国还将提供《反倾销协定》第13条所述类型的司法审查。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53.中国代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4个中国政府机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些机构的特征和职责如下:
  (a)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OFTEC”)接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申请书;就外国补贴及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并发布相关初步裁定决定和公告;如必要,与国外利害关系方就“价格承诺”进行谈判;就征收最终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提出建议或就退税提出建议等。在外经贸部条法司内设有反倾销处,负责处理被指控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b)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ETC”)负责就倾销或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和此种损害的幅度进行调查,并提出有关损害的调查结果。国家经贸委中设有非常设的决策机构,称为“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IIDC”),由国家经贸委有关司的6位委员组成。常设的行政办公室负责产业损害调查,并将其调查结果提交“损害调查与裁定委员会”供批准。
  (c)海关总署(“海关”)负责与外经贸部协调反倾销调查;实施征收现金保证金、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补贴税实施反补贴措施,并监督执行。
  (d)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TCSC”)根据外经贸部针对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建议,就是否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作出最终决定,并负责返还多征的关税。

  14.保障措施
 
 154.中国代表表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实施其《保障措施条例》,据此未来的保障措施将得到规范。这一新条例的内容将与《保障措施协定》完全一致。目前中国正在依照《外贸法》第29条和《保障措施协定》,起草有关保障措施的立法。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C.出口法规

  1.关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
  155.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
  156.中国代表指出,尽管有包括钨矿砂、硅铁以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需征收出口税,但是对绝大多数产品不征收出口税。他指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离岸价。

  2.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
  157.中国代表确认,将更新所有负责出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的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58.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和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中国的出口许可制度按照《出口许可制度暂行办法》管理。1992年,中国出口产品中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有143类,占中国出口总值的48.3%。199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减少到58类、73种,出口值为185亿美元,只占出口总值的9.5%。配额许可证事务局(“ABOL”)、设在16个省的特派员办事处(“SCO”)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COFTEC”)根据规定的发证商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确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主要依据《外贸法》规定的标准:(1)为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2)防止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3)输往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4)国际条约、协定的义务。出口许可证也用于统计目的。
  159.他进一步指出,出口许可证申请必须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提交,并附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出口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如企业出口资格证书、出口合同等)。申请出口许可证程序对所有出口目的地一视同仁。出口许可证申请的审批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并可延期一次。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的产品,需获得出口许可证;不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海关凭出口合同和其他有关出口单证验放。
  160.某些工作组成员注意到GATT 1994中关于非自动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条件。他们指出,出口禁止、限制和非自动许可程序只能根据GATT 1994第11条临时适用,以防止或减轻食品或一WTO出口成员的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短缺。GATT 1994第20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些成员表示,以上提及的《外贸法》中的一些标准目前不能满足GATT 第11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具体条件。
  161.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出口许可程序管理的产品数量稳步减少。某些成员重申,他们要求提交一份完整的现行限制措施清单。这些成员担心,现在所余数字仍然很大,涵盖出口贸易约10%,并要求进一步削减或在不迟于加入之日取消,以完全符合GATT的要求。一些成员对原材料或可进行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的出口限制表示特别关注,如钨精矿、稀土和其他金属。
  162.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遵守有关非自动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的WTO规则,也将使《外贸法》符合GATT的要求。此外,在加入之日后,只有在被GATT规定证明为合理的情况下,才实行出口限制和许可程序。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63.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禁止出口麻醉品、毒品、含有国家秘密的资料及珍稀动植物。
  164.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对丝绸出口的限制表示关注。某些其他成员对限制其他货物的出口表示关注,特别是可进行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出口,如钨精矿、稀土和其他金属等。工作组成员们敦促中国保证所实施或维持的任何此类限制符合《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的条款。
  165.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将每年就现存对出口产品实行的非自动许可限制向WTO作出通知,并将予以取消,除非这些措施在《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项下被证明为合理。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出口补贴
 
 166.一些工作组注意到,中国已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B中提交了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禁止性补贴清单及其取消时间表。这些成员认为这一清单是不完整的。
  167.中国代表确认,按议定书(草案)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在加入时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a)项范围内的出口补贴。为此,中国将在不迟于加入时,停止维持所有先前存在的出口补贴计划,并自加入时起,停止在此类计划下作出额外支付或支出,也不再免除税收或授予任何其他利益。这一承诺涵盖各级政府所给予的补贴,这些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义务而给予。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68.在同一基础上,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所有属《SCM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视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情况而给予的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



  1.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69.一些工作组成员对地方各级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额外费用表示关注。增值税和其他国内税的非歧视实施被认为是必需的。
  170.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征收的所有规费、税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将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包括GATT 1994第1条、第3条第2款和第4款及第11条第1款,且将以完全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和法规。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产业政策,包括补贴
  171.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经济的特点在于其现行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造成某种程度的贸易扭曲补贴的可能性。这不仅影响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准入,而且影响中国出口产品在其他WTO成员市场中的表现,因而应遵守《SCM协定》的有效纪律。鉴此,一些成员认为让中国从第27条的某些规定中获益是不适当的。中国代表因此认为,中国应该能够使用这一条款中的某些规定,并告知工作组,作为正在进行的改革进程的一部分,正在努力减少某些种类补贴的可获性。中国承诺以对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公平公正的方式实施《SCM协定》。按照这一方法,中国代表表示,希望保留自《SCM协定》第27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和第15款获益的权利,同时确认,中国将不寻求援引《SCM协定》第27条第8款、第9款和第13款。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2.一些工作组成员考虑到中国经济的特性,寻求澄清当国有企业(包括银行)提供财政资助时,它们是以属《SCM协定》第1条第1款(a)项意义上的政府行为人的身份这样做的。但是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财政资助并不一定导致《SCM协定》第1条第1款(b)项范围内的利益。他指出,中国的目标是国有企业,包括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运作,自负盈亏。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3.一些工作组成员虽然理解收集信息所包含的困难,但是仍对中国在议定书(草案)附件5A和5B(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00年5月31日)中提供的补贴通知的全面性表示关注。一些工作组成员说明,作为上述情况的证明,某些类型的补贴没有出现在附件5A和5B中。这些工作组成员首先确定了通过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提供的国家支持,形式为政策性贷款、未偿付本金和利率的自动滚动、冲销贷款以及选择性地使用低于市场的利息等。一些成员还提到未经报告的税收补贴、投资补贴和地方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其中一些对出口公司给予优惠待遇。其他成员提到对电信、鞋类、煤炭和造船部门给予的补贴。中国代表说明,与其他许多成员一样,中国在获得关于所有类型补贴的准确信息方面遇到过很多困难。他还表示,中国正在试图削减某些类型补贴的可获性,特别是通过改革税收体制,使政府所有的银行在商业基础上运作。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逐步准备一份《SCM协定》第25条所预期的完整的补贴通知。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4.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所提供的与经济特区和其他特殊经济区有关的补贴表示关注。其中一些补贴似乎视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的情况而给予。中国代表指出,此类补贴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地区发展和外国投资。他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与《SCM协定》不符的任何此类补贴。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5.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钢铁进口替代计划”的信息,这一计划似乎向中国4大钢铁集团提供了出口补贴。对此,中国代表澄清,中国未对用于加工贸易原材料的进口和国产钢材征收增值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WTO规则和许多WTO成员的做法,因此不应被视为补贴。
  176.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要求中国提供有关“中国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信息,这一目录列出了对电信、计算机软件、航空航天、激光、药品、医疗设备、新材料和能源产业的中央政府出口政策。对此,中国代表澄清,该目录所列产品将享受增值税全额退税的待遇,而其他产品只给予增值税部分退税。他认为,此种政策符合GATT 1994第16条和《SCM协定》的相关附件。他进一步确认,增值税退税只适用于出口产品,而不适用于国内消费的产品。

  3.技术性贸易壁垒
  177.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建立了一个TBT通知机构和两个咨询点,并已通知TBT委员会。自加入时起,将公布关于已采用和拟议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公布这一信息的出版物名称将包括在将在加入时提交的《TBT协定》第15条第2款下《中国实施和管理声明》中。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78.中国代表表示,除中国实施WTO的规定外,自加入时起将建立内部机制,不断地将在GATT 1994和《TBT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向政府部门和各部委(国家和地方)以及私营部门进行通知和咨询。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就拟议中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进行公开咨询和提出意见的机会问题,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的程序将会明确地表明存在此种机会,且将对所提意见给予适当考虑,而不考虑其来源。中国代表还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按照《TBT协定》和TBT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决定和建议,设定允许公众对拟议中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意见的最低时限。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79.若干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国际标准用作现有中国标准基础的程度、中国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新标准基础的详细计划以及中国审议现有标准使之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的详细计划。
  180.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作为ISO、IEC和ITU等组织的正式成员,中国积极参加了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凭借中国在政府机构改革方面的努力,中国将在加入后不迟于4个月内,通知接受《良好行为规范》。中国代表表示,为政府标准化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政策,以定期审议现有标准,特别是使之酌情与相关国际标准相协调。此外,中国将加速对现有的自愿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以便使之与国际标准相协调。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81.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所使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表述并不一定与《TBT协定》中的定义相一致,例如,中国有时使用“标准”一词指应属“技术法规”定义的强制性要求。这些成员注意到中国在中央政府以外的其他各级,特别是在地区、部门和企业一级制定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措施,被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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