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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113.这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关税配额制度的管理和国营贸易企业与进口此类产品有关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些关注包括:目前缺乏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规定;使用行政指导;由于分配是根据政府所决定的地方各级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不是根据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的需求进行的,从而使市场中出现扭曲;不能确定和公布每年的关税配额数量;国营贸易企业的限制贸易和非竞争性做法;以及大宗商品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不一致性和歧视性。这些成员针对中国对实行指定经营管理产品的关税配额制度表示了相似的关注。这些成员要求中国削减受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关税,就这些产品作出准入承诺,改善关税配额制度的管理,并保证贸易不受不合理的政府规则的扭曲。某些工作组成员还要求将多项具体产品从中国的关税配额制度中去除,进口时,只对这些产品实行关税。
  114.中国代表指出,1996年中国首次公布了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产品清单,及适用于进口产品的配额内外税率。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历史实绩和国营贸易制度的管理,尽管也试行过其他几种管理方式,包括以实施税率进口和在入境地先来先进等。中国正在努力简化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利使用、提高效率和深化改革。
  115.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在对农业领域实行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在放开农产品的国家定价和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与这一改革进程相结合,中国在与成员的双边谈判中承诺,自加入时起,即取消一些产品的关税配额,实行单一关税。有关的产品包括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油、玉米油和棉籽油。此外,中国将以关税配额取代对食糖、棉花和三种化肥(磷酸氢二铵、三元复合肥和尿素)实行的进口数量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16.中国代表表示,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保证在透明、可预测、统一、公平和非歧视的基础上管理关税配额,使用能够提供有效进口机会的明确规定的时限、管理程序和要求;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且不抑制每一种关税配额的足额使用。中国将完全依照WTO规则和原则及中国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所列规定实施关税配额。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17.中国代表确认,对于议定书(草案)附件2所列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中国将适用其减让表中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规定和议定书(草案)中有关的承诺,包括对非国营贸易实体给予贸易权以进口供此类实体进口的关税配额分配量。对于议定书(草案)附件2中实行指定经营管理的产品,中国代表确认,将保证依照中国关于逐步取消指定经营的承诺,获得贸易权的其他企业不会在关税配额分配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18.一些工作组成员认为,分配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政府决定的省一级供应和使用情况,而不是根据反映消费者喜好和最终用户需求的商业化市场标准。这些成员担心中国表示的将配额分配给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并授权这些主管机关以单独的程序再分配给最终用户的意图会给有关程序增加不必要和难以负担的步骤,从而减少足额使用配额的可能性。此外,这些成员表示,中国所表示的关于关税配额程序的意图与中国所承诺的贸易制度统一实施不一致。这些成员寻求确认中国不会给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制定单独的分配程序,并确认所有的分配和再分配决定将由中国单独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作出。

  119.中国代表确认,地方各级机关的作用仅限于纯粹的管理业务,如接收最终用户的申请,将申请转送中央主管机关;接收问询并将其转送中央主管机关;就中央主管机关所作关于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进行报告,并应请求提供此类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检查申请中的信息,以核对信息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并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待中央主管机关就向最终用户进行配额分配作出决定后,地方各级机关将按此发放关税配额证明。中国代表还确认,中国将实行统一的关税配额国家分配(和再分配)政策,不会给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制定单独的程序,关于所有对最终用户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决定将由单独一个中央主管机关作出。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0.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对于根据议定书(草案)第5条拥有经营任何产品贸易权的任何企业,中国将给予其进口议定书(草案)附件2A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或实行保留给非国营贸易企业的议定进口量管理的货物的权利。此种进口权将不适用于专门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的货物的数量。根据议定书(草案)第5条拥有贸易权的任何企业还将有权进口根据议定的关于关税配额管理的规则再分配给非国营贸易企业的那部分关税配额。中国代表还确认,对于议定书(草案)附件2A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根据议定书(草案)第5条被给予贸易权的任何企业均可被允许按照配额外税率进口此类货物。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8.进口数量限制,包括禁止和配额
  121.对于工作组成员提出的关于提供信息的请求,中国代表指出,中国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包括武器、弹药和炸药、麻醉品、毒品、淫秽物品以及与中国关于食品、药品和动植物的技术法规不一致的食品、药品和动植物。
  122.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均存在大量非关税措施,这些措施似乎具有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作用。这些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取消且不采用、不重新采用或实施除议定书(草案)附件3中具体列明且需逐步取消的措施以外的非关税措施。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不采用、不重新采用或实施除议定书(草案)附件3所列措施以外的非关税措施,除非可根据《WTO协定》证明为合理。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23.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在不透明、任意性和歧视性基础上实施的许多非关税措施表示关注。这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保证非关税措施只由中央政府实施或由获得中央政府明确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行动不应实施或执行。中国代表澄清,只有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关于非关税措施的法规,且这些措施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获得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执行。他进一步表示,地方各级主管机关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4.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已经提交了一份中国准备开始逐步取消的非关税措施清单,包含在议定书(草案)附件3中。这些成员表示,中国应依照附件3中规定的时间表,在附件3所列期限内取消所列措施。对于需逐步取消的措施,中国应提供在附件3中所列相关期限内的配额增长。这些成员还指出,不应增加或扩大附件3中所列措施提供保护的规模、范围或时限,也不应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可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
  125.这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对于中国管理的、在中国加入后实施的所有非关税措施,无论议定书(草案)附件3是否提及,应严格按照《WTO协定》的规定进行分配和管理,包括GATT 1994第13条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
  126.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经根据某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意见,修改了附件3。他确认,只有附件3所列机电产品实行特定招标要求管理,且这些要求将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号令颁布)的第三章进行管理。他还确认,附件3包含所有在中国实行配额、许可证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的产品,且在相关过渡期内,中国将实施附件3所列配额增长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7.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有关如何实施附件3所列产品的配额和许可程序要求的信息,特别是在这些限制的过渡期内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程序和标准。成员们对获得许可证或配额通常要求获得一机关内不同主管机关的批准,及要求既获得中央一级又获得地方各级的批准的要求表示关注。这些成员寻求一个透明和简化的制度,使配额的分配和许可证的发放通过一个简单和统一的批准程序进行,以保证配额得到充分使用,且在进口商之间进行公平的分配。对于按照进口值确定配额的产品,这些成员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如何确定进口值的信息。中国代表确认,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将符合《WTO协定》,包括GATT 1994第13条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配额的分配和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将通过一个简单和透明的程序,以保证配额的充分使用。他进一步表示,将依据海关收集的信息和WTO《海关估价协定》确定进口产品的价值。对于以价值表示的配额量,中国将根据提单所列到岸价价值确定任何装运货物的价值。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8.中国代表确认,目前按HS类别列入附件3的产品是到加入之日为止在议定过渡期内实行配额管理的惟一产品组。任何涵盖额外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均需根据《WTO协定》被证明为合理。此外,中国代表表示,对于附件3所列实行配额和许可证要求管理的产品,任何将在配额年度拥有贸易权的实体,包括拥有进口某一类配额下产品或用于生产目的投入物的权利的任何企业,均可申请配额分配和许可证以进口附件3中所列产品。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29.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对于附件3中所列产品,中国的配额分配和许可制度将保证获得配额分配的实体也可获得任何必需的进口许可证。这一制度将符合WTO规则,包括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并将是透明、及时和反映市场条件的,将使对贸易的负担变得最小。配额分配申请只需提交在一个级别的(中央或地方)一个机关批准。有关机关随后将根据配额分配发放进口许可证,大多数情况为提出许可证请求后的3个工作日,在例外情况下,最长可达10个工作日。许可证应针对配额的全部数量发放,在发放的日历年内有效。该许可证可应请求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只要有关请求在现行配额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在延期许可证下发生的进口将从进行分配年度的相关配额量中扣除。中国代表确认,将于申请期开始前至少21天在议定书(草案)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上公布发放配额分配量和许可证的相关机关、配额量、包括附件3规定的配额增长、每一配额涵盖的所有产品的8位税号和完整描述、申请配额分配和许可证的程序、包括申请期开始和结束的日期以及任何其他相关程序或标准等。该申请期为8月1日至31日。配额和许可证应在不迟于该申请期结束后60天分配给申请者。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30.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将依照以下标准和程序分配配额,这些标准和程序将提前公布,并以符合WTO要求的方式实施,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在适用这些标准时,中国将考虑允许来自WTO成员的生产者公平参与的需要,并考虑最大限度地扩大配额足额使用潜力的需要。
  (a)(i)如相关配额量超过配额分配申请的总量,则所有申请将均获批准。
  (ii)在其他情况下,分配的标准如下:
  申请者的历史实绩(如相关)(对于可获数据的中国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进口量低于相关配额75%的情况,需要考虑其他标准,特别是以下标准)
  -就中间产品和原材料而言,生产或加工能力;
  -就制成品或用于批发或零售分销的产品而言,在生产、进口、销售或在国际市场中提供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b)(i)对于可获数据的中国加入之年前3年平均进口量超过相关配额量75%的情况,以前未予分配配额的申请者将被分配第一年配额总量的10%和随后任何一年任何配额增长的绝大部分。

  (ii)在其他情况下:
  -第一年中,配额总量的25%将分配给以往未予分配配额的申请者;但是在中国加入前一年进口一配额下相关产品的申请者所获得的配额分配的绝对量将不减少;
  -第二年中,对于配额增长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额使用的任何配额的数量,中国将优先考虑外资股比等于或低于50%的企业提出的请求;
  -第三年和第四年中(如相关),对于配额增长量及等于前一年未足额使用的任何配额的数量,中国将优先考虑外资股比超过50%的企业提出的请求。
  (c)在所有情况下,对于最初获得配额分配量并充分使用其配额分配量或就此订立合同的配额持有者,如提出申请,其在下一年获得的配额量将不低于前一年进口的数量。未能全部进口配额分配量的配额持有者在下一年获得的配额分配量将按比例削减,除非该数量在9月1日前交还供再分配。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31.中国代表确认,所有贸易的商业条款,包括产品规格、产品组合、定价和包装,将由配额持有者自行决定,只要该产品属于相关配额类别。分配量对议定书(草案)附件3所列同一配额管理的任何产品或产品组合有效。分配量在自配额进口期开始起的一日历年内有效。但是,如一配额持有者在9月1日前尚未就分配给其的总量订立进口合同,则该持有者应立即将配额分配中的未使用部分交还相关主管机关,如仍有未获满足的请求,则有关主管机关应立即进行再分配,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分配申请10天内进行再分配。有关机关应在汇总配额持有者交还的任何未使用配额后,公布关于可获得额外配额的通知。再分配配额下进口的货物的许可证可应请求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只要有关请求在现行配额年度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延期的许可证下发生的进口将从进行再分配年度的相关配额量中扣除。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9.进口许可程序
 
 132.中国代表确认,将更新所有负责进口授权或批准的实体清单,并在清单发生任何变更后一个月内在官方刊物--外经贸部《文告》上重新公布。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33.对于提供有关其进口许可制度额外信息的请求,中国代表表示,进口许可制度的管理在各国或各地区之间不存在歧视。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颁布了《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在全中国统一实施。1999年,在1657亿美元的进口总额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占8.45%,金额为140亿美元。外经贸部依据《外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134.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1993年,中国对53类产品实行进口限制。到1999年,这一数字已减至35类。这些商品包括:(1)成品油;(2)羊毛;(3)涤纶纤维;(4)腈纶纤维;(5)聚酯切片;(6)天然橡胶;(7)汽车轮胎;(8)氰化钠;(9)食糖;(10)化肥;(11)烟草及其制品;(12)二醋酸纤维丝束;(13)棉花;(14)汽车及其关键件;(15)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16)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17)收、录音机及其机芯;(18)电冰箱及其压缩机;(19)洗衣机;(20)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21)照相机及其机身(镜头除外);(22)手表;(23)空调器及其压缩机;(24)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25)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26)电子显微镜;(27)气流纺纱机;(28)电子分色机;(29)粮食;(30)植物油;(31)酒;(32)彩色感光材料;(33)可用于化学武器的监控化学品;(34)易制毒化学品;以及(35)光盘生产设备。他还指出,1999年,外经贸部指定外贸公司进口的商品为13种。这些商品如下:(1)成品油;(2)化肥;(3)烟草;(4)植物油;(5)粮食;(6)天然橡胶;(7)羊毛;(8)腈纶纤维;(9)食糖;(10)棉花;(11)原油;(12)钢材;以及(13)胶合板。
  135.关于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中国代表表示,许可证审批需2至3个工作日。许可证申请可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或外经贸部驻16个省的特派员办事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提出。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在申请人出具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进口的文件基础上发放进口许可证。许可证不能买卖或转让,有效期为一日历年。进口许可证可延期一次,最长达3个月。
  136.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中国的《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8月13日),特别是对批准登记的标准,可成为对进口产品的限制。中国代表强调,登记制的目的仅为收集统计信息。他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使其自动许可制符合《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2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37.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寻求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产品的企业和个人为获得配额分配必须履行大量的手续,配额证明将标明所涉货物是否需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还是由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并在一段时间内有效。此外,进口该货物的实体需有贸易权。按照这些多重要求,一份配额分配证明应能满足任何可能适用的进口许可要求。
  138.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对于实行关税配额分配要求管理的货物,将不再要求单独的进口许可证批准,但在配额分配过程中,将提供任何必要的进口许可证。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0.海关估价
 
 139.一些成员对中国用于确定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表示关注,特别是对某些货物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的做法与《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不一致。对于申报的成交价格的准确性,各成员可使用其他与WTO一致的方法。
  140.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已停止使用并将不再重新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段。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141.中国代表认为,不会出现不能“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况,因为《海关估价协定》规定了几种估价方法。
  142.中国代表忆及,中国关税的绝大部分为从价关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到岸价,并以《海关估价协定》定义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评定。如无法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则完税价格将根据《海关估价协定》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他还指出,《海关法》规定了申诉程序。当与海关就已缴关税或应缴关税的计算发生争议时,不满意的进口商可向海关申请复议。如申诉被拒绝,则进口商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143.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定》,包括该协定第1条至第8条所列海关估价方法。此外,中国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年,实施WTO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G/VAL/5)中的规定。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1.其他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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