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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70.中国代表表示,地方各级政府对于与《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有关的贸易政策问题没有自主权。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及时废止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地方各级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中承担的义务。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3.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71.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应该明确,中国应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内适用《WTO协定》的要求及其他加入承诺,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SEZs”)、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特殊经济区,并应适用于各级政府。
  72.这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中央政府是否充分了解未统一实施的做法和是否采取必要的执行行动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表示,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有关人员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未统一适用贸易制度的情况,并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以处理被证实存在的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73.中国代表确认,《WTO协定》的规定,包括议定书(草案)的规定,将在其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并应适用于各级政府。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74.对于某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法令、命令、指令、行政指导及临时和暂行办法。他表示,在中国,地方政府包括省级政府(含自治区和直辖市)、市、县和乡镇。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由省、市和县级地方政府按其各自的宪法权力和职能发布,并在相应地方级别实施。乡镇被授权执行措施。特殊经济区还被授权颁布和实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75.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根据议定书(草案)第2条(A)节所建立的机制将自加入时起开始运转。所有个人和实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主管机关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承诺未统一适用的情况。此类情况将被迅速提交主管政府机关,如证实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存在,则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依据中国法律可获得的补救,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义补救的需要,处理这一情况。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采取的任何决定和行动告知向中国主管机关作出通知的个人或实体。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4.司法审查
 
 76.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中国应指定独立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GATT 1994第10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执行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进出口许可证、非关税措施和关税配额管理、合格评定程序及其他措施有关的行政行为。这些成员寻求作出明确确认,即某些类型的措施,例如与标准和化学品登记有关的决定,应接受司法审查。一些工作组成员还表示,接受审查的行政行为还应包括根据《TRIPS协定》和GATS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的任何行为。这些成员表示,此类审查庭应独立于被授权对该事项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77.这些工作组成员表示,此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提出进一步上诉的机会。任何上诉机关作出的任何决定及其理由均需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诉人,并附关于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的通知。
  78.中国代表确认,将修改其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其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他进一步表示,负责此类审查的审查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将不对审理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79.对于某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与GATT 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销,包括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且此类行政行为受根据议定书(草案)第2条(D)节第(2)款确立的迅速审查程序的约束,有关此类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在自加入时起设立的咨询点提供。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贸易权

  1.总体情况
 
 80.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正在放开进口和自中国出口货物权利的可获性,但此类权利的获得现在仅限于一些中资企业(总数为35,000个)。此外,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拥有贸易权,但这仅限于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供生产目的的进口和供出口。这些成员表示,他们认为此类限制与WTO的要求不一致,包括GATT 1994第11条和第3条,并欢迎中国所作的如下承诺,即逐步放开贸易权的可获性和范围,从而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企业将有权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所有货物(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这些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这一进程及过渡期内将用于增加拥有贸易权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可进出口的产品范围的标准的详细信息。
  81.一些工作组成员还指出,中国承诺对于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为企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但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提供关于此类企业和个人获得进出口货物权利程序的详细信息。
  82.一些工作组成员担心在过渡期后企业经营范围或营业执照与贸易权之间的任何联系将构成对进出口权的限制。这些成员指出,加入3年后,中国需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议定书(草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83.中国代表确认,在3年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
  (a)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中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获得或维持进出口权的标准的任何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和以往经验要求,如在进出口方面的经验。
  (b)对于全资中资企业,中国代表表示,虽然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获得有限的贸易权,但是全资中资企业现需申请此类权利,且有关主管机关在批准此类申请时适用最低标准。为加速这一批准程序和增加贸易权的可获性,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降低获得贸易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只适用于全资中资企业),第一年降至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降至30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降至100万元人民币,并将在贸易权的过渡期结束时取消审批制。
  (c)中国代表还确认,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
  (d)中国代表还确认,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不需建立特定形式或单独的实体,也不需要获得包含分销在内的新的营业执照。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84.(a)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草案)附件2A所列保留由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但是,此种权利不允许进口商在中国国内分销货物。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
  (b)关于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对其他WTO成员的独资经营者给予贸易权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此类权利将以非歧视和非任意性的方式给予。他进一步确认,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中国代表强调,拥有贸易权的外国企业和个人需要遵守所有与WTO相一致的、有关进出口的要求,如与进口许可、TBT和SPS有关的要求,但确认将不适用与最低资本和以往经验有关的要求。
  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指定经营
 
 85.中国代表表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每年调整和扩大其指定经营制度下的企业清单,从而全面实施附件2B所包含的承诺。指定经营制度下企业的现行标准包括注册资本、上一年进出口量、上一年实行指定经营管理产品的进口量、银行信用等级以及盈亏情况。
  86.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将取消对其议定书(草案)附件2B所列货物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对于一些工作组成员提出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附件2B所列3年过渡期的每一年中,将通过增加允许进口此类货物的指定实体数量,逐步放开此类货物的贸易权。中国代表补充表示,中国将取消将进出口量作为获得这些产品贸易权的一项标准,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并将这种注册为指定进出口企业的权利扩大到在生产最终货物过程中使用此类货物的企业和在中国分销此类货物的企业。在3年期末,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及所有外国企业和个人将被允许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和出口此类货物。在过渡期内,指定经营制度下适用的任何标准将不对进出口构成数量限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B.进口法规

  1.正常海关关税
 
 87.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关于约束其货物贸易市场准入减让表中所有产品关税的决定。这一行动将增加中国贸易制度在这方面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成员们还注意到中国最近几年在许多部门单方面的实质性关税削减。
  88.中国代表向工作组成员提供了一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关税”)和有关法律法规。他指出,中国的关税是对进口货物征收的费用。征收关税的目的有两个:(a)通过关税调节进口以促进和支持国内生产;及(b)作为中央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中国的关税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改革和经济开放。制定关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如下:对国内生产不能满足供应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低于半制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对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配件实行的税率低于对整机实行的税率。对国内自己能够生产或非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的税率较高。对国内能够生产,而国内同类工业又需要保护的产品实行更高的税率。
  89.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从1992年1月1日起采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同年参加《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根据96版6位税目,2000年关税共分为21类、97章、7062条8位税目。关税税率由国务院制定,税率的局部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中国2000年进口关税的平均水平为16.4%。在7062条税目中,税率小于5%的税目525个,5%至10%(不含)的税目1488个,10%至15%的税目2022个,15%以上的税目3027个。关于近年来特定产品的税率和进口统计数据已向工作组提供。
  90.他还指出,进口关税目前分为两栏: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产品,普通税率适用于其他来源的进口产品。

  91.中国代表确认,对于木材和纸制品,将对所有进口木材和纸制品适用相同的关税税率,包括优惠计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下适用的税率。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92.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加入《信息技术协定》(“ITA”),并将取消中国减让表中所列所有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此外,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取消ITA产品的所有其他税费。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93.某些工作组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94.在不损害中国参加WTO进程权利的前提下,中国确认承诺支持WT/GC/W138/Add.1号文件(1999年4月22日)中所列关税自由化建议,并将充分参加WTO成员可能接受实施的、以这一建议为基础的任何关税自由化倡议。
  95.中国与工作组成员就货物贸易进行了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包含在货物贸易减让和承诺表中,成为议定书(草案)附件8。

  2.其他税费
 
 96.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同意根据GATT 1994第2条第1款(b)项,在其减让和承诺表中将其他税费约束为零。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3.原产地规则
 
 97.一些工作组成员要求提供关于中国采用和适用原产地规则的信息,无论是在自由贸易协定范围内还是其他方面,还要求中国确认其优惠贸易和非优惠贸易原产地规则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
  98.中国代表指出,确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是:(a)在关税中4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发生变化;或(b)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达到或超过30%。
  99.他进一步指出,根据目前的安排,并依照以上所列标准,当一进口产品在几个国家加工和制造时,原产地应为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的最后一个国家。用于统计目的的原产地规则也是如此。
  100.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旦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完成,中国将全面采用和适用国际协调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迟于加入之日,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将建立满足该协定第2条(h)项、第3条(f)项以及附件2第3款(d)项要求的机制,该机制要求,应请求,对一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进行评定,并列出据以作出该项评定的条件。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01.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中国将不把原产地规则用作直接或间接追求贸易目标的工具。他还确认,中国将使原产地规则同等用于所有目的。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02.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完全符合WTO《原产地规则协定》,并将以完全符合该协定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4.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
  103.工作组成员指出,作为加入的一个条件,中国应承诺保证海关规费和费用符合GATT 1994第8条。中国代表确认,中国在这方面将遵守GATT 1994第8条。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5.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104.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一些对进口产品适用的国内税的管理,包括增值税(“VAT”),不符合GATT 1994、特别是第3条的要求表示关注。这些工作组成员指出,中国似乎允许对进口产品和服务适用歧视性的国内税费,包括地方各级主管机关适用的国内税费。这些成员要求中国重申,所有此类国内税费将符合GATT 1994的要求。
  105.对此,中国代表指出,对产品和服务征收的税主要有3种:(a)对货物和加工、修理和装配服务征收的增值税;(b)对一些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及(c)对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征收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均适用于进口货物的实体。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总署(“海关”)在入境地征收。他指出,货物一经出口即退还增值税。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
  106.他进一步指出,所有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税种和税率(税额)的调整以及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免的政策均由国务院决定。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执行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家税收主管机关征收和管理,营业税由地方税收主管机关征收和管理。
  107.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将保证其与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将完全符合其WTO义务,并将以符合这些义务的方式实施此类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6.关税免除
 
 108.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的免税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和实施。具体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所有减免税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适用。
  109.中国代表表示,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的《海关法》,下列货物可以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a)应征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
  (b)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c)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d)以任何运输方式装载的过境运输工具途中使用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e)因故退还的原出口货物;
  (f)结关前已经损坏的货物;
  (g)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的货物;
  (h)暂时进口的货物;
  (i)进口加工计划项下的进口货物;
  (j)无代价抵偿货物;
  (k)政府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l)科教与残疾人用品。
  他指出,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在海关监管之下。在监管期限内如销售、转让或移作它用,须补缴进口关税。
  110.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众多企业和其他实体可获得和适用的减免税表示关注,包括国营贸易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非盈利性实体。对其他关税、国内税费适用的免除也存在类似的关注。这些成员指出,此类减免可能对税收及实施关税和其他贸易措施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111.中国代表确认,自加入时起,中国将采取和适用减免税,以保证进口货物的最惠国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7.关税配额
 
 112.若干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关税配额(“TRQ”)制度的管理缺乏透明度、统一性和可预测性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要求中国承诺以简单、透明、及时、可预测、统一、非歧视、无贸易限制作用的方式以及不造成贸易扭曲的方式管理关税配额。这些成员要求中国保证,其关税配额安排在管理上的负担不得超过绝对必要的限度,并表示希望中国尽快采取行动,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关税配额分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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