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目录
一、导言
1.提供的文件
2.介绍性说明
二、经济政策
1.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2.货币和财政政策
3.外汇和支付
4.国际收支措施
5.投资体制
6.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7.定价政策
8.竞争政策
三、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框架
1.政府的结构和权力
2.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3.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4.司法审查
四、影响货物贸易的政策
A.贸易权
1.总体情况
2.指定经营
B.进口法规
1.正常海关关税
2.其他税费
3.原产地规则
4.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
5.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6.关税免除
7.关税配额
8.进口数量限制,包括禁止和配额
9.进口许可程序
10.海关估价
11.其他海关手续
12.装运前检验
13.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4.保障措施
C.出口法规
1.关税、对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规费和费用、对出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
2.出口许可程序和出口限制
3.出口补贴
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政策
1.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2.产业政策,包括补贴
3.技术性贸易壁垒
4.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6.国营贸易实体
7.特殊经济区
8.过境
9.农业政策
10.民用航空器贸易
11.纺织品
12.针对中国保留的措施
13.过渡性保障措施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A.总体情况
1.概述
2.负责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机构
3.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情况
4.对外国国民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B.保护的实体标准,包括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
1.版权保护
2.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3.地理标识,包括原产地名称
4.工业设计
5.专利
6.植物新品种保护
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8.对未披露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和试验数据的要求
C.控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措施
D.执行
1.总体情况
2.民事诉讼程序和救济
3.临时措施
4.行政程序和救济
5.特殊边境措施
6.刑事程序
六、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
1.许可
2.合资伙伴的选择
3.股权的调整
4.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
5.检验服务
6.市场调查
7.法律服务
8.少数股持有者的权利
9.具体承诺减让表
七、其他问题
1.通知
2.特殊贸易安排
3.透明度
4.政府采购
八、结论
一、导言
1.在1987年3月4日的会议上,理事会设立了工作组,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其GATT缔约方地位的请求(文件号L/6017,1986年7月10日递交),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其中可包括关于中国地位的议定书(草案)。在1995年12月7日的信函中,中国政府申请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按照中国的申请并根据总理事会1995年1月31日的决定,原中国GATT1947缔约方地位工作组自1995年12月7日起转为中国加入WTO工作组。工作组的职权范围和成员组成载入WT/ACC/CHN/2/Rev.11和Corr.1号文件。
2.中国缔约方地位工作组在主席皮埃尔-路易斯·吉拉德阁下(瑞士籍)的召集下,在1987年至1995年期间召开了20次会议。在他的召集下,中国加入工作组在1996年3月22日、1996年11月1日、1997年3月6日、1997年5月23日、1997年8月1日、1997年12月5日、1998年4月8日、1998年7月24日、2000年3月21日、2000年6月23日、2000年7月27日、2000年9月28日、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2001年1月17日、2001年7月4日、2001年7月20日及2001年9月17日召开了会议。在2000年11月9日、2000年12月8日和2001年1月17日举行的会议上,由WTO副总干事保罗-亨利·拉维耶担任代理主席。
1.提供的文件
3.工作组收到作为其讨论基础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文件号L/6125)、工作组成员就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提出的问题以及中国主管机关对此所作答复。此外,中国政府还向工作组提供了大量的文件,这些文件列在WT/ACC/CHN/23/Rev.1号文件中。
2.介绍性说明
4.在向GATT 1947工作组及后来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所作说明中,中国代表表示,中国为恢复其GATT缔约方地位和加入《WTO协定》所作的一贯努力符合其通过经济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及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中国加入WTO将促进其经济增长,并加强其与WTO成员的经贸关系。
5.工作组成员欢迎中国加入《WTO协定》,认为中国的加入将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加强,增加WTO的普遍性,为中国和其他WTO成员带来共同利益,保证世界经济的稳步发展。
6.中国代表表示,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199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5亿。自1979年以来,中国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逐步改革经济体制。1994年采取的一揽子改革措施涵盖银行、金融、税收、投资、外汇(“forex”)和对外贸易等部门,使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重大突破。国有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进行改革,现代企业制度在国有部门得以建立,国有企业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发展轨道。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已经形成,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在经济管理和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新的财税体制有效运行。中央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已经分开,目前的重点在于调控和监管。人民币(“RMB”)汇率顺利并轨,汇价保持稳定,实现了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市场价格进一步放开,大多数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机制在增加供给、满足需求方面的作用更加明显。
7.中国代表进一步指出,上述改革的结果是,1999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82054亿元(约合9900亿美元),199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160元(约合260美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425元(约合655美元)。近年来,对外贸易发展迅速,1999年货物进出口总额3606.5亿美元,出口额1949.3亿美元,进口额1657.2亿美元。1998年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3.4%。
8.中国代表表示,虽然经济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但是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因此应有权根据《WTO协定》享受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
9.一些工作组成员指出,由于中国经济的巨大规模、快速增长和过渡性质,在确定中国援用发展中国家可使用的过渡期和《WTO协定》中其他特殊规定的需要方面,应采取务实的方式。应认真考虑和具体处理每个协定和中国的情况。在这方面要强调的是,需要对这种务实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适应少数几个领域中国加入的特定情况,这一点反映在中国议定书(草案)和工作组报告书所列相关规定中。注意到以上说明,成员们重申中国在加入过程中作出的所有承诺仅为中国的承诺,既不会损害WTO成员在《WTO协定》项下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会损害正在进行的和将来进行的WTO谈判以及任何其他加入进程。在注意到就中国而言在少数几个领域采取了务实方式的同时,成员们还认识到《WTO协定》所包含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
10.应工作组中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中国代表同意,中国将就工业品和农产品及服务贸易的最初承诺进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11.一些工作组成员表示,除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进行市场准入谈判外,还应密切注意中国的多边承诺,特别是中国将来在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项下的义务。这对于保证中国能够尽快充分享受作为WTO成员的利益,及保证所承诺的任何市场准入条件的价值不受到一些类型的非关税措施等不一致措施的负面影响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12.中国代表表示,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其加入WTO谈判中的基本原则。
13.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政府提供的贸易量/额统计信息的差异表示关注。成员们和中国在关于出口统计数字非正式专家小组中另外探讨了这一问题。
14.工作组审议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由此产生的讨论和承诺包含在以下第15段至第342段和加入议定书(草案)(“议定书(草案)”)及其附件中。
二、经济政策
1.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15.一些成员针对非歧视原则对于外国个人和企业(无论全部外资还是部分外资)的适用情况表示关注。这些成员表示,中国应该承诺在生产货物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及生产的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和供出口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对所有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非歧视待遇。此外,这些成员还表示,中国还应承诺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生产的其他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获性方面,保证非歧视待遇。
16.一些工作组成员还对中国根据有关实体的国籍对其参与中国经济设立条件或设置限制的做法表示关注。这些成员特别对涉及货物和服务的定价和采购及进出口许可证分配方面的此类做法表示关注。工作组成员要求中国作出承诺,不以有关实体的国籍作为此类做法的条件。
17.对此,中国代表强调,其政府对非歧视原则所作承诺的重要性。但是,中国代表指出,关于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非歧视待遇的任何承诺,均需遵守议定书(草案)的其他规定,特别是不得损害中国在GATS、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或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承诺项下的权利。
18.中国代表进一步确认,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中国将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取消对于生产供在中国销售的货物和生产供出口的货物之间的差别待遇。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19.中国代表确认,在与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草案)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WTO成员。工作组注意到这一承诺。
20.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法律、法规、行政通知和其他要求中的某些规定表示关注,这些规定可直接或间接地对进口产品造成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第3条的不利待遇。此类要求包括产品注册和认证、国内税、价格和利润控制、所有不同形式的进口许可程序以及进口货物的分销或销售。即使对国产货物也存在此类要求,但是这些成员仍然重申,对进口货物任何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不利待遇必须取消,以保证完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21.一些工作组成员请中国注意各种类型的可能违反GATT第3条的要求。他们特别提及发放营业执照的程序、收费和条件,无论是在非中国原产货物的进口、分销、再销售方面还是零售方面的营业执照。他们还提及效力直接或间接地取决于进口或交易的货物是否原产于中国的税收和财政规定。这些成员还请中国注意其下列义务,即保证产品测试和认证要求,包括现场检查程序,对非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所造成的负担,无论是财政负担还是实际负担,不得超过对国产货物所造成的负担。这些成员强调,合格评定程序和标准,包括安全和其他一致性要求,必须遵守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的规定以及GATT 1994第3条。
22.中国代表确认,将保证所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自中国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原则,除非议定书(草案)或报告书中另有规定。中国代表声明,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将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这一承诺是针对最终或暂行法律、行政措施、规章和通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规定或指南作出的。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3.特别是,中国代表确认将在国家和地方各级采取措施,包括废止或修改立法,从而在适用于下列产品或服务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提供完全的GATT国民待遇:
-售后服务(修理、保养和辅助),包括对提供此类服务适用的任何条件,如1993年9月6日颁布的外经贸部三号令在各种进口产品提供售后服务方面设置了强制性许可程序;
-药品,包括对进口药品实行不同的定价和分类程序和公式的法规、通知和措施,或对可获利润的幅度和进口产品设置限制,或设立可能对进口产品造成不利待遇的关于价格或当地含量的任何其他条件;
-香烟,包括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授权销售所有香烟,而不区分其原产国,并取消中国烟草总公司(“CNTC”)可能设置的关于进口产品销售点的任何其他限制。各方理解,对于香烟,中国可使用2年的过渡期,以完全统一许可要求。自加入时起立即,并在2年过渡期内,销售进口香烟的零售点数量在中国全部领土内将实质性增加;
-酒类,包括根据中国《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所实施的要求,及对不同类别酒类的分销和销售实施不同标准和许可要求的规定,包括统一许可程序要求,以便使单独一个许可证即可授权销售所有酒类,而不考虑其原产国;
-化学品,包括适用于进口产品的登记程序,如根据中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实施的程序;
-锅炉和压力容器,包括在认证和检验程序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适用于中国原产货物的待遇,有关部门或行政机关收取的费用与对同类国产品收取的费用相比,必须公平。
中国代表表示,对于上述药品、酒类和化学品,中国将保留使用自加入之日起1年过渡期的权利,以便修正或废止有关法律。工作组注意到这些承诺。
2.货币和财政政策
24.中国代表表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财政管理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在财政支出方面,近年来政府按照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公共财政要求,加大了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突出公共需要,以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
25.中国代表进一步表示,近年来,中国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实行了适当的货币政策,采取了下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改进存款准备金制度并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积极增加基础货币投放、鼓励商业银行扩大信贷等一系列调控和改革措施。
26.对于今后的财政政策,中国代表指出,中国政府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并通过实施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零基预算等改革措施,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不断地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率。对于今后的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
3.外汇和支付
27.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使用外汇管制来控制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表示,中国目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成员,其外汇管理体制最近发生了迅速的变化,已采取重大措施改革、理顺和放开外汇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的多重汇率做法已经取消。中国已经统一其外汇市场,并已经取消对外汇使用的多项限制。
28.在简述中国外汇改革的历史发展时,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目的是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增加市场力量的作用。自1979年起,中国实施外汇留成制度,同时外汇市场逐步发展。1994年初,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售汇,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自1996年起,将外商投资企业(“FIEs”)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取消尚存的经常项目汇兑限制。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的义务,取消了对经常项目交易的外汇限制,自此人民币实现经常项目下完全可兑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2000年关于与中国的第八条磋商年度报告中确认,中国对经常项目交易不存在外汇限制。
29.中国代表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由中国人民银行(“PBC”)管理,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对国际收支和外汇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还负责起草有关法规,并监督执行。他进一步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银行、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可经营外汇业务。
30.对于工作组成员有关提供进一步信息的请求,中国代表补充表示,对于经常项目下外汇支付,国内实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借记。预付货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支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有关实体可以在银行办理购汇。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能够证明额外用汇需要的个人到银行购得超过标准部分。他还表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均须及时调回境内,一些可以留成,一些可以按市场汇率卖给指定银行。中国还实行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31.关于汇率制度,中国代表特别指出,自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后,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加权平均汇率,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日元三种货币的基准汇率。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买卖价可以在基准汇率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对港币和日元的买卖可以在基准汇率上下1%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可按议定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各银行挂牌的美元买卖汇率不得超过基准汇率上下0.15%,港币、日元买卖汇率不得超过基准汇率的1%。其他外国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则根据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及国际市场其他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计算。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