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CPC 748,749,不包括货检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自加入时起,允许有至少连续3年经验的外国货运代理在中国设立合资货运代理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50%;中国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后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合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00万美元。加入后4年内,在这方面将给予国民待遇。
合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在中国经营1年以后,合资企业在双方注册资本均已到位后,可设立分支机构。每设立一分支机构,合资企业原注册资本应增加12万美元。
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额外注册资本要求将在国民待遇基础上实施。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 |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 外国货运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资企业经营5年后,可设立第二家合资企业。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这一要求将减至2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
中国第2条豁免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 与第2条不一致措施的描述
| 措施适用的国家
| 计划期限
| 产生豁免的必要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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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
国际运输
货物和旅客
| 通过双边协定,有关方可以根据中国关于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律,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独资子公司形式的实体,为其承运人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从事日常业务。
| 未明确。
| 不可预见。
| 根据签署方之间目前的贸易状况。
|
货载分配协议
| 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泰国、美国、扎伊尔
| 根据有关协定的有效期限。
| 根据签署方之间目前的贸易状况。
|
附件1
参考文件
范围 下列内容为关于基础电信服务监管框架的定义和原则。
定义 用户指服务消费者和服务供应者。
基本设施指公众电信传输网路设施或下列服务:
(a)由单独一个或有限数量的供应者专门或主要提供的;及
(b)替代一种服务的提供在经济上或技术上不可行。
主要供应者指由于下列原因,具有实质性地影响基础电信业务相关 市场的参与条件(涉及价格和提供)能力的供应者:
(a) 控制基本设施;或
(b) 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地位。
1. 竞争性保障措施
1.1
防止电信业的限制竞争做法
应维持适当措施以防止单独或联合作为主要供应者的供应者从事或继续实行限制竞争做法。
1.2
保障措施
上述限制竞争做法应特别包括:
(a)从事限制竞争性交叉补贴,
(b)使用从竞争者处获得的信息用于限制竞争性结果;及
(c)不能及时使其他服务供应者获得关于基本设施的技术信息和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相关商业信息。
2. 互连
2.1 本节适用于,在作出具体承诺的情况下,与提供公众电信传输网路或服务的供应者进行连接,以允许一个供应者的用户同另一供应者的用户进行通信,并使用另一供应者提供的服务。
2.2
需要保证的互连
将保证在网络上任何一技术可行点与主要供应者互连。此种互连应:
(a)以非歧视的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费率及质量提供,此种质量应不低于提供给自己同类服务、或提供给非附属服务提供者的同类服务或提供给自己同类服务、或提供给非附属服务提供者的同类服务或提供给其分支机构或其他附属机构的质量;
(b)及时提供、其条款、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格)和以成本为导向的费率应透明、合理、考虑到经济可行性,并应进行充分的分类定价,以便供应者不需为其提供服务所不需的网路组成部分或设施付费;及
(c)应请求,在提供给大多数用户的网络终端点之外的网络点提供,其收费应反映必要的附加设施的建设成本。
2.3
互连谈判程序的公开可获性
应使适用于主要供应者的互连程序可公开获得。
2.4
互连安排的透明度
应保证主要供应者可使其互连协议或参考性互连出价可公开获得。
2.5
互连:争端解决
要求与主要供应者进行互连的服务供应者可在:
(a)任何时候;或
(b)在已公开的一段合理时间后
诉诸一独立的国内机构,该机构可以是以下第5款提及的管理机构,以便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关于互连的适当条款、条件和费率的争端,条件是这些内容以往未确定。
3. 普遍服务
任何成员均有权定义其所希望维持的普遍服务义务。此类义务本身将不被视为具有限制竞争性,只要它们是以透明、非歧视和竞争中立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且不比该成员定义的普遍服务义务更难以负担。
4. 许可标准的公开可获性
如需要许可,则下列内容将可公开获得:
(a) 所有许可标准和作出有关许可申请的决定通常需要的时间;及
(b) 单个许可的条款和条件应请求,将向申请人告知拒绝颁发许可的原因
5. 独立的管理者
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的任何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
6. 稀缺资源的分配和使用
分配和使用稀缺资源的任何程序,包括频率、号码和通行权,均应以客观、及时、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将使已分配的频段的现状可公开获得,但不要求提供供政府具体使用的分配频率的详细标识。
世界贸易组织
S/GBT/W/2/Rev.1
1997年1月16日
(97-0173)
基础电信小组
主席说明
修改版
许多代表团建议,如能制定一份适用于编制基础电信承诺减让表的简要说明可能会有所帮助。所附说明的目的是帮助各代表团保证其承诺的透明度,并促进更好地理解承诺的含义。本说明无意拥有或获得任何法律约束力。
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
1. 除非在部门栏下另有说明,否则列在部门栏下的任何基础电信服务:
(a)包括供公众和非公众使用的本地、长途和国际服务;
(b)可在设施基础上或通过转售提供;及
(c)可通过任何技术手段提供(如有线
⑨、无线、卫星)
2. 分部门(g)――专线服务――涉及服务提供者向列入其他任何基础电信服务分部门的服务的提供出售或出租任何类型的网络容量的能力,除非在部门栏中另有说明。这将包括电缆、卫星和无线网络的容量。
3. 鉴于上述第1点和第2点,不必将蜂窝或移动服务列为一单独的分部门,但是,许多成员已经这样做了,且许多出价仅在这些分部门有承诺。因此,为避免对减让表的大量变更,对这些分部门保留单独的条目似乎是适当的。
⑨ 包括所有类型的电缆。
世界贸易组织
S/GBT/W/3
1997年2月3日
(97-0415)
基础电信小组 原文:英文
主席说明
关于频谱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