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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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客户
对于外汇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自加入时起在中国提供服务,无客户限制。
对于本币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获得在中国一地区从事本币业务营业许可的外国金融机构可向位于已开放此类业务的任何其他地区的客户提供服务。
C.营业许可
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加入后5年内,应取消现在的限制所有权、经营及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包括关于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措施。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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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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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银行的分行: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
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允许在中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
-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
从事本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资格如下:
-在中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其他,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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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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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资
|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制定的建议。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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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服务如下:
k.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以及与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关的软件;
l.就(a)至(k)项所列所有活动进行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包括资信调查和分析、投资和证券研究和建议、关于收购的建议和关于公司重组和战略的建议。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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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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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
| (1)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证券机构可直接(不通过中国中介)从事B股交易。
(2)没有限制
(3)a.除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自加入时起,外国证券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可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自加入时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最多可达33%。中国加入后3年内,外资应增加至49%。中国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拥有不超过1/3的少数股权,合资公司可从事(不通过中方中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b.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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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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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旅游及与旅行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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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
(CPC 641-643)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企业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和餐馆设施,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后4年内,取消限制,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与在中国的合资饭店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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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
(CPC 7471)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满足下列条件的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自加入时起以合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的形式在中国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提供服务:
a) 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主要从事旅游业务
b)年全球年收入超过4000万美元。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合资或独资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不允许从事中国公民出境及赴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北的旅游业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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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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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400万人民币。
中国加入后3年内,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50万人民币。
加入后3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加入后6年内,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将取消地域限制。
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业务范围如下:
a)向外国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b)向国内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国的交通和饭店经营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饭店住宿服务;
c)在中国境内为中外旅游者提供导游;及
d)在中国境内的旅行支票兑现业务。
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对合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且对于外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注册资本要求将与国内旅行社/旅游经营者的要求相同。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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