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⑤ CPC 518的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或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 由于缺乏技术可行性,因此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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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由中国投资、但中国建筑企业难以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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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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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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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见附件2)
A.佣金代理服务
(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⑥
(不包括盐和烟草)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外国服务提供者可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有进口和国产品的佣金代理业务和批发业务,但下列产品除外。对于这些产品,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加入后3年内,从事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和农膜的分销,并在中国加入后5年内,从事化肥、成品油和原油的分销。
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取消地域或数量限制。
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对于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2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2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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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对模式1下的限制不应损害WTO成员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5条中规定的贸易权。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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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零售服务
(不包括烟草)
| (1)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各不超过4家。在其他每一城市,将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各不超过2家。将在北京设立的4家合资零售企业中的2家可在同一城市(即北京)设立其分支机构。
自中国加入WTO时起,郑州和武汉将立即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中国加入WTO后2年内,在合资零售企业中将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将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及重庆和宁波。
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除下列产品外的所有产品的零售,加入后1年内允许从事图书、报纸和杂志的零售;加入后3年内,允许从事药品、
| (1)除邮购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包括在市场准入或部门或分部门栏中所列产品,并提供附件2中定义的附属服务。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按附件2定义的、全部相关附属服务,包括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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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 农药、农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允许从事化肥的零售。中国加入后3年内,取消限制,但下列产品除外:
-化肥的零售,加入后5年内,取消限制;及
-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对于此类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如这些连锁店销售任何下列产品之一,则不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汽车(期限为加入后5年,届时股比限制将取消),及以上所列产品和《中国加入WTO议定书》附件2A中所列产品。外国连锁店经营者将有权选择根据中国法律和法规在中国合法设立的任何合资伙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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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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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特许经营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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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⑦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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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见《工作组报告书》第309段。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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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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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
政治和党校教育)
A.初等教育服务
(CPC 921,不包括CPC 92190中的
国家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服务
(CPC 922,不包括CPC 92210 中的
国家义务教育)
C.高等教育服务
(CPC 923)
D.成人教育服务
(CPC 924)
E.其他教育服务
(CPC 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
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务。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不作承诺
(4)资格如下: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书,
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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