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 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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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的承诺按照本减让表所附下列文件列入减让表:《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S/GBT/W/2/REV.1号文件)和《关于频率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S/GBT/W/3号文件)。
所有国际通信服务应通过经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出入口局进行,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将依照《参考文件》第5款的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
本部门的进一步自由化,包括允许的资产参与水平,将在新一轮贸易谈判的服务贸易谈判中进行讨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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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
-寻呼服务
|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30%。
中国加入后1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49%。
中国加入后2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50%。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中国承担本减让表所附附件1中《参考文件》所包含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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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
-模拟/数据/蜂窝服务
-个人通信服务
|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自中国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服 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 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 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
加入后1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5%。
加入后3年内,外资不得超过49%。
加入后5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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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
-国内业务
a.话音服务
b.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
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
f.传真服务
g.国内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国际业务
a.话音服务
b.分组交换数据传输业务
c.电路交换数据传输业务
f.传真服务
g.国际闭合用户群话音和数据服务
(允许使用专线电路租用服务)
| (1)见模式3
(2)没有限制
(3)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广州和北京设立合资企业,并在这些城市内及其之间提供服务,无数量限制。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25%。
中国加入后5年内,地域将扩大至包括在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市内及这些城市之间的服务。外资不得超过35%。
中国加入后6年内,将取消地域限制,外资不得超过49%。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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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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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视听服务
-录像的分销服务,包括娱乐软件
及(CPC 83202)
-录音制品分销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自加入时起,在不损害中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设立合作企业,从事除电影外的音像制品的分销(见脚注1)。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在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的情况下,自加入时起,中国将允许以分账形式进口电影用于影院放映,此类进口的数量应为每年2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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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院服务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自加入时起,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建设和/或改造电影院,外资不得超过49%。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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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 市场准入限制
| 国民待遇限制
| 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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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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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C 511,512,513④,514,515,
516,517,518⑤)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只能承揽下列4种类型的建筑项目:
1、全部由外国投资和/或赠款资助的建设项目。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1)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除下列内容外,没有限制:
(a)现行合资建筑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国内企业的要求略有不同;
(b)合资建筑企业有承揽外资建 筑项目的义务。
中国加入WTO后3年内,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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