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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第2条 最惠国豁免清单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一、水平承诺

本减让表中包括的所有部门

(3)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资企业。

股权式合资企业中的外资比例不得少于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由于关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法律和法规正在制定中,因此对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不作承诺,除非在具体分部门中另有标明。

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国企业的代表外,但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在CPC861、862、863、865下部门具体承诺中的代表处除外。

     

(3)对于给予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和医疗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服务提供者的所有现有补贴不作承诺。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订立的设立“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规定诸如该合资企业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以及合资方的投资或其他参与方式等事项。契约式合资企业的参与方式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决定,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均进行资金投入。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对于各合同协议或股权协议,或设立或批准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使之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时更具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企业和个人使用土地需遵守下列最长期限限制:

(a)居住目的为70年;

(b)工业目的为50年;

(c)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和体育目的为50年;

(d)商业、旅游、娱乐目的为40年;

(e)综合利用或其他目的为50年。

 

(4)除与属下列类别的自然人的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4)除与市场准入栏中所指类别的自然人入境和临时居留有关的措施外,不作承诺。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a)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已设立代表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一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作为公司内部的调任人员临时调动,应允许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

(b)对于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雇佣从事商业活动的WTO成员的公司的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专家等高级雇员,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给予其长期居留许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时间短者为准;

(c)服务销售人员-即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常驻、不从在中国境内的来源获得报酬、从事与代表一服务提供者有关的活动、以就销售该提供者的服务进行谈判的人员,如:

(a)此类销售不向公众直接进行,且

(b)该销售人员不从事该项服务的供应,则该销售人员的入境期限为90天。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二、具体承诺

A. 专业服务

a. 法律服务

  (CPC861,不含中国法律业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大连、青岛、宁波、烟台、天津、苏州、厦门、珠海、杭州、福州、武汉、成都、沈阳和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处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驻华代表处的数量不得少于截止中国加入之日已设立的数量。一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驻华代表处。上述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将在中国加入WTO后1年内限消。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所有代表在华居留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

(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

(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

(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

(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服务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应为执业律师,为一WTO成员的律师协会或律师公会的会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首席代表应为一WTO成员的律师事务所的合资伙伴或相同职位人员(如一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成员),且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只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并与其在其他WTO成员中的联合所订立合作合同。

-自加入WTO时起,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应给予国民待遇。

-申请人将在不迟于提出申请后30天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结果。

-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不仅限于中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注册会计师。

-提供CPC862中所列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税收和管理咨询服务。它们不受在CPC 865和8630中关于设立形式的要求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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