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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贫困地区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脱贫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在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新设立企业,所得税应减免3年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补贴计划的名称
  技术转让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鼓励技术转让和延伸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自技术转让或技术咨询、培训等获得的企业收入,如此种年净收入低于30万元人民币,则应免征所得税;但是,如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则对于30万元以上部分,应照常征收所得税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一、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受灾企业优惠所得税待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降低灾害损失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如企业遭受火灾、水灾、龙卷风、地震等灾害,则所得税应免征一年,但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3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二十二、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
  1.补贴计划的名称
  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待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3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增加就业机会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6.补贴的形式
  所得税减免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新设立的乡镇企业,如某一年其提供的就业机会超过其就业总数的60%,则所得税应免征三年,但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在三年免税期结束的当年,如该企业又提供了30%的新就业机会,则所得税在此后两年应减免50%,但需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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