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1985年第43号通知
6.补贴的形式
国内税和关税退税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对于进口用于为海外客户加工和组装或制造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件、部件和包装材料,应免除关税,或者如关税已征收,则应根据出口的最终产品的数量,退还已征关税。
对于征收10%法定增值税的农产品,退税率为3%。
对于征收17%法定增值税、以农产品为其原材料的工业品,退税率为6%。
对于征收17%法定增值税的其他产品,退税率为9%。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四、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1.补贴计划的名称
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5年-2000年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吸引外资,鼓励国内企业的技术革新,促进边境贸易、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形式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税务主管机关和海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6.补贴的形式
关税和进口税减免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中国于1997年4月1日采用了新的税收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所有国内企业和机构应依照法定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税,以下仍实施关税和进口税减免的少数情况除外:
(1)驻华使馆和国际组织办事处进口的货物,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献品,以及中国外交官、海外中国留学生等用于个人消费而进口的货物;
(2)进入海南省杨浦经济开发区的(保税区)的进口;
(3)1996年至2000年期间进口的、用于钻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设备和材料;
(4)1996年至2000年期间由国内民航公司进口的飞机;
(5)汽车零部件,对此关税和进口税的减免应根据国产化率确定;
(6)进口用于国内飞机生产的材料。
对于1996年4月1日前用于外资企业、国内技术革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边境贸易、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应予终止,但以下过渡期除外:
(1)对于1996年4月1日前已获批准、总投资不足3000万美元的外资企业,其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应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过渡期内仍然有效;对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过渡期应于1997年12月31日截止;
(2)对于能源、运输、冶金行业等领域中总投资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及对于制造业中总投资超过3000万人民币的技术革新项目,如在1996年4月1日前获得批准,则对于其进口设备的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应为50%减免;
(3)进入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五个经济特区以及上海浦东和苏州工业园的进口货物,在1996年4月1日以后应依照法定关税和进口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税。但是,在1996年至2000年过渡期内,将适用关税和进口税的退还,每年数量递减。退税将在2000年终止。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具体统计数字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2000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十五、对特殊产业部门提供的低价投入物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国家对一定比例的发电用煤和一定比例的原油的低定价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7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对一定比例的产业投入物进行国家定价,以维持总体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