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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对于经营期超过10年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免除其前2年的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税应免除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
  (2)对于从事港口、码头和泊位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于经营期超过15年的企业,应免除前五年的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应免除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
  (3)对于从事高科技的外资企业,在初次所得税免除和减免期期满时,如其拥有或提供的技术仍被视为先进技术,则50%的所得税减免可继续适用三年。
  (4)对于从事农业、林业和畜牧业的外资企业,及对于在经济欠发达的偏远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初次所得税免除和减免期期满后,15%至30%的所得税减免仍可适用10年,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5)对于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部门中的外资企业,省级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减免或免除所得税中的当地部分。
  (6)对于用于企业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设立经营期超过5年的另一新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应退还其对再投资的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新企业或经再投资而扩大的企业属高科技企业,或利润来自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且向位于同一经济特区的基础建设项目或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再投资,则应100%退还为再投资所缴纳的所得税。
  (7)对于在中国无商业存在的外国投资者的红利、利息、租金、特许经营费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应适用2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外国投资者自其在中国投资的企业获得的利润除外,对于该利润适用100%的所得税免除。对于自向科研、能源开发、运输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提供特殊技术而获得的特许经营费,可适用10%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批准。如技术属先进技术或以优惠条件提供,则可免除所得税。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0%、15%或10%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5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九、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1996年;
  中国进出口银行,1991年-1995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996年。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调整投资结构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中国有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和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一般而言,国家预算不向国家政策性银行提供利率补贴。国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利率通常与市场利率相同。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无
  6.补贴的形式
  贷款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中国中西部地区的能源、运输、电信和水利、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一些企业的技术革新。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一小部分用于直接出口信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和储存农副产品、林业建设和水利开发。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国家开发银行为2000亿元人民币,其中9.6%用于制造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210亿元人民币出口信贷(主要为卖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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