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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3)对于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服务部门的企业,第一年应免除所得税,第二、三年应免除50%,但需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并获批准。基期年份为此类企业第一个盈利年。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4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闵行、虹桥、曹河泾)、北海、沈阳、温州、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萧山、惠州、南沙、昆山、荣桥、威海、营口、东山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4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加快地区开放,吸收外资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对于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24%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于技术密集型、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15%。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84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七、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
  1.补贴计划的名称
  上海浦东经济特区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1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加快地区开放,吸收外资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对于在上海浦东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及对于在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资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对于在上海浦东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如机场、港口、铁路、发电厂等能源和运输建设项目、经营期超过15年的外资企业,应免除前五年的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应免除50%。基期年份为企业的第一个盈利年。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适用的优惠所得税税率为24%或15%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1991年-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无法提供

  八、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在华外资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5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吸收外国投资,扩大经济合作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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