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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

  根据出口实绩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1999年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汽车的出口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
  6.补贴的形式
  优先获得贷款和外汇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优先权给予:
  (1)所出口的整车产品在其销售量中所占比例达到下表中所列比例的

  汽车生产企业:

  -------------------------------------
  车辆类型 类别       百分比
  客车   M1        3%
       M2        5%
       M3        8%
  货车   N1        5%
       N2, N3      4%
  摩托车  L         10%
  --------------------------------------

  及
  (2)出口占其年度总销售量10%的汽车和摩托车零件生产企业。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零,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无企业达到享受优先权的水平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中国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措施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零

  四、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
  1.补贴计划的名称
  根据汽车生产的国产化率给予优惠关税税率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94年-1999年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中国汽车工业的国产化进程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汽车产业政策的通知》
  6.补贴的形式
  优惠关税税率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优惠关税税率给予国产化程度达到以下比例的汽车企业:
  (1)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M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40%、60%或80%;
  (2)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N类和L类整车,国产化率达到50%、70%或90%;
  (3)对于包含进口技术的汽车和摩托车部件和关键件,国产化率达到50%、70%或90%。
  8.单位补贴量,或如不可能提供,则为该补贴的总额或年度预算额
  无法提供
  9.补贴的期限和/或所附任何其他时限
  中国承诺在2000年前取消这一措施
  10.可据以评估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数据
  贸易影响可忽略不计

  五、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不含上海浦东地区)
  1.补贴计划的名称
  对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的外资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
  2.通知所涵盖的时间
  1984年至今
  3.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的目的
  促进地区发展和吸收外资
  4.补贴的背景和主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5.给予补贴的法律依据
  1991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补贴的形式
  适用优惠所得税税率,及所得税免除
  7.提供补贴的对象和方式
  (1)对于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外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适用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
  (2)对于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城区设立的外资生产型企业,应适用24%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于技术密集型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偿还期较长的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部门中的项目,如能源、运输等,所得税税率可进一步减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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