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
(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为正式文本,中文译文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生效于2001年12月10日)
中国需要依照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1款,提供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所要求的信息应每年提供,中国和各成员同意审议不再需要此类信息的情况除外。
一、经济数据
(a)最近可获得的进口和出口数据,按金额、数量及供应国、并按8位税号排列
(b)服务的经常项目数据,根据IMF的统计要求,按来源和去向排列
(c)对内和对外实际外国直接投资的资本项目数据,根据IMF的统计要求,按来源和去向排列
(d)关税收入、非关税税收及专门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边境费用的金额,按产品排列或按尽可能详细的分类排列,但在审议机制的开始阶段至少按税号(4位)排列
(e)出口关税/税的金额,按产品排列
(f)享受关税免除的贸易数量,按产品排列或按尽可能详细的分类排列,但在审议机制的开始阶段至少按税号(4位)排列
(g)对实行通过政府法规或指导实施的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限制的进口产品所征收的佣金、加价和其他费用的金额(如存在)
(h)国有企业的贸易活动所占的进出口份额
(i)由中央或中央以下各级政府实体制定的年度经济发展计划、中国的五年计划及任何产业或部门的计划或政策(包括与投资、出口、进口、生产、定价或其他目标有关的计划,如存在)
(j)增值税的年收入,进口产品、国产品以及增值税退税的信息分别列出
二、经济政策
1.非歧视(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通知)
(a)废止和停止关于国民待遇的所有与WTO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b)废止或修改适用于下列产品的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提供完全的GATT国民待遇: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和锅炉压力容器(对于药品、化学品及酒类,有权保留自加入时起为期1年的过渡期,以便修正或废止有关法律)
2.外汇和支付(向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作出通知)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第5节项下要求的外汇措施以及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被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